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2013年至2017年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

2019-01-10 13:36:2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6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大幅扩大,立案条件进一步放宽。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实践成果。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工作机制不完善、法治不统一等因素,各地法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和把握仍存在较大差异。本课题组通过对贵州省2013年至2017年涉及受案范围的920件(研究数据与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行政诉讼案件的系统整理,深入分析当前有关司法理念、实务把握以及立法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以期能够积极有效地推动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受理案件的变化情况及特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又有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予以司法审查,哪些行政行为不能被司法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1〕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解决争议标准的依据,〔2〕前引〔1〕,马怀德书,第40页。受案范围是本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受案范围的扩大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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