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执法实践探讨构建综合治超监管体系

2019-01-13 23:55
中国公路 2019年9期
关键词:视音频货运公路

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实施公路货运治理行动,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到2020年年底,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并要求大力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这为下一步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综合治超监管的大势

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

交通运输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从提高政治站位、抓好任务落实、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全面部署和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有利于推动交通运输内外执法体制先联合、后整合、再综合、最后融合这一质的飞跃,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和执法平台,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深层次问题,建立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2017年,为应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执法质量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在前期课题研究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交通运输执法质量管理(专家建议稿)》,从事后管理为主向事前防范、事中指导、事后评估全过程管理转变,构建内部管理、外部管理、智能管理“三位一体”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要求的必由之路

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有利于落实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要求,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推动新监管体系改革的有效措施

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国务院决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推行大件运输许可办理、违法超限查处网上运行,对治超监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通过文字或者视音频对监管全过程进行记录、对治超监管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事先审核,强化对治超监管工作的监督,实现对监管的“监管”,并通过归集共享各类治超监管数据,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2017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全国交通运输领域第一部省级执法视音频记录管理制度《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管理办法》,对推动建立执法记录仪、车(船)载视音频记录设备、固定视音频记录设备“三位一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加快打造现场取证、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等多功能、立体式、全过程的执法保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视音频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运用和保管归档各个环节,探索电子证据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化、标准化应用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江苏治超实况

工作格局从单独作战转变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江苏省政府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治超工作进行部署,出台治超总体工作方案,并将治超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在全省交通运输重点任务调度推进会上,按季度进行通报。交通、公安、经信、工商等多个部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形成了健全的联合治超行动纲领体系。

工作重心从事中事后转变为注重源头、加强监管

一方面,持续加强“货”的源头监管。省厅出台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对非法企业、经营者和驾驶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加强重点源头企业监管。另一方面,开展针对“车”的专项行动。督促整车物流企业填报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减少了违法车辆出场出站、上路行驶。

工作模式从各自为政转变为联合治超、规范执法

按照国家、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模式。首先,联合公安机关,确定并公示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点。其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细化联合执法分工、协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并在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同时,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一年来,全省未发生一起因执法不规范导致的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责任性投诉事件。

工作内容从路面查处转变为疏堵结合、综合施策

按照“坚持堵疏结合、加强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努力探索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新方式、新路径。首先,全面统一计重收费判别标准,积极推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引导规范运输。此后将全省大件运输许可办理平台与部网顺利并联,实现全国联网、一地办证、全线通行。同时,推进公路超限“黑名单”系统建设,推广实施快速称重检测系统,加大非现场处罚工作力度,提升治超工作效能。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实施第一年,全省普通公路共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非现场处罚函告2345辆次,高速公路通过非现场处罚方式查处违法超限运输1661件。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率分别由新政实施前的8.14%、9.12%,降至目前的2.46%、2.70%。

综合治超监管的新模式

抓住一个关键:创新

回顾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的重大发展,正是在相关技术标准、法律依据、治理手段、治理模式等方面的不断变革创新,及时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树立了交通运输部门良好形象,提升了交通运输行业的保障、引领作用。

设定两项目标:运营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极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汽车工业畸形发展。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夯实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保护公路桥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消除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遏制货运车辆越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超载的低价无序竞争、恶性循环乱象,严格规范货运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稳步推进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端化方向转型,着力提高运输供应链综合效率,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打造三大板块:科技创新、规范创新、体制创新

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要改变传统的人海战、运动式执法,向科学技术要效益,加快监管流程从标准化向信息化、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转型升级,通过号牌识别、自动比对、人机交互等技术应用,制定数据安全、备份和挖掘标准规范,改革大数据模型下的精准执法勤务模式,强化治理超限执法数据对保护基础设施运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广义执法绩效的考核公信力。

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要突出规范创新的引领保障作用,注重治理超限执法规范的“立改废释”,研究公路行业非现场监管与公安、运政、海事非现场执法的联系和区别,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的要求,准确认定执法对象、严格适用执法依据、细化执法流程,尤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新时期综合治超监管体系,要理顺治理超限工作机制,正确区分路面监管与源头监管、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等道路执法的各种执法模式,及时明确“法条竞合”下的多主体执法规则,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监管方式与约谈、记分、信用惩戒等非处罚监管方式,完善指定相关流程与配套文书,打造面向执法对象的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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