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完善

2019-01-17 22:40刘卫红张翼翔尹冰艳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购票车票规制

刘卫红,张翼翔,尹冰艳

(1.石家庄铁道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2.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0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旅客的出行频率增加,铁路旅客发行量不断创出历史新高[1]。而互联网的发展也推动了铁路变革[2],铁路运输部门为方便旅客,自2011年12月24日起全面推行互联网售票模式,随着2015年1月1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旅客购票全面实行实名制。尽管我国铁路客运不断发展优化,铁路运输服务供给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旅客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出行高峰期间“一票难求”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众多网络平台在未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售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铁路车票资源的有限性,以牟利为目的推出各种网上售票业务[3]。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侵犯了正常的购票秩序和价格秩序,剥夺了旅客平等购票的机会,增加了旅客的购票经济负担,给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危及了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12306网站”)的正常运行,导致铁路运输企业需要额外支出巨额网站维护费用,造成国家财产不必要的损失。现有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滞后于铁路的快速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铁路监管机关、公安机关等监管主体之间监管权责界限模糊,使得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监管。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铁路运输营业活动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铁路运力不足、车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构建公平、合法、有序、高效的购票市场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铁路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1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现状及法律规制分析

1.1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现状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是指第三方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在12306网站余票不足的情况下,利用抢票软件对退票进行垄断,使其他旅客丧失购买退票的机会,最终实现为部分旅客有偿代购车票的行为[4]。2017年至少58家平台推出了抢票软件,有的平台还推出了“抢票险”[5],事实上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出的抢票有偿服务和“抢票险”均与铁路运输企业无关[6]。12306网站自身不可避免存在着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与旅客需要的持续高效、优质的售票服务存在矛盾,导致旅客在12306网站上购票不成功时,会被迫选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铁路部门运力不足形成车票资源的有限性,以及12306网站本身不可避免的技术缺陷或漏洞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

1.2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法律规制分析

1.2.1 维护公平有序的购票市场秩序

我国铁路车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所有代售点必须经过铁路运输企业的批准,火车票代售点服务费不得超过5元。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售票过程中,直接或变相向旅客收取额外服务费的形式造成铁路车票价格不断提高,而且加价幅度没有任何限制和监管,增加了旅客的购票成本,这种行为本身并未改变车票总量,仅仅影响了铁路车票的分配结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将其垄断、控制的铁路车票资源不断进行“竞价”炒卖谋取利益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的铁路车票购票秩序,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1.2.2 保障旅客基本出行需求

铁路是我国居民远途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2013年在《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的制度安排,表明我国铁路运输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铁路车票仍然带有福利性质。2017年世界各国人均收入排行榜中,我国人均收入为8 865美元,排名第69名,与排名最高的卢森堡高达10.67万美元的人均收入相距甚远[7]。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国情背景下,铁路成为更多旅客长途出行的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有偿售票模式使得旅客购买铁路车票的成本加大且无上限,加大了旅客的出行成本,侵犯了旅客的出行权。

1.2.3 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权益

(1)保障旅客个人信息安全[8]。在购票实名制条件下,旅客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时必须使用12306网站账号和密码,即使使用完退出平台,个人信息已经被保存,一旦平台被攻击或遭遇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时,平台并不承担责任,旅客个人的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保障旅客财产安全。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给旅客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如旅客购买服务但抢票失败后面临的退费难的问题;以及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客急于购票疏于防范的心理,用合成软件制作虚假订单诈骗旅客钱财的案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监管导致旅客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救济渠道缺失等诸多问题,都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作出回应。

1.2.4 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合法利益

旅客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时,通过安装抢票插件来不停刷新12306网站,以提高订票成功率,这可能导致12306网站不能正常提供售票服务。为了给旅客提供高效便捷的购票服务,12306网站作为官方平台必须不断进行网络购票平台的优化和升级。铁路运输企业为了维护12306网站正常运营,消除第三方网络平台对其网站正常运营造成的困扰,需要额外支出更多的费用。

1.2.5 保证公平、公正、正确执法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执法的力度弱是源于法律规定模糊,而目前尚未有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必须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的法律性质,明确执法依据,保证执法机关执法有据。

(1)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原则。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公共资源享有平等机会,旅客享有平等购票的机会,并非购票结果的平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利用抢票软件进行的售票行为,剥夺了旅客购票的自由选择权,扰乱了购票正常秩序。

(2)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属于倒卖车票行为。购票实施实名制后,由于车票本不具有流通性,第三方网络平台利用12306网站的漏洞,利用抢票软件垄断退票资源,再加价卖给旅客,使得铁路车票具有了流通性,将原来传统的线下倒卖车票转成线上倒卖车票。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属于倒卖车票行为,而且与铁路车票实名制实施前的传统倒卖车票行为相比,违法犯罪成本更低,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法律介入。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2.1 立法有待完善

目前规制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倒卖车票的规定,以及2000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原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铁路车票代售点服务收费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纸质车票的倒卖或代售,其内容滞后于铁路信息化和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铁路售票系统采用互联网售票模式后,并未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售票行为性质、旅客法律救济渠道、监管机关监管权限和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2 监管有待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对铁路客运车票负有监管职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牟利行为侵犯了我国购票价格秩序,国家发改委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牟利行为理应实施监管;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国家铁路局和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有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的职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不仅剥夺他人公平购票的机会,而且造成车票价格不断提高,扰乱了我国铁路运输市场秩序,铁路监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管;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倒卖车票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扰乱了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但对该行为如何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家发改委、铁路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都有监管责任,而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上述监管主体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边界,造成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的现状,不利于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进行政府监管。同时,由于国家发改委、铁路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未形成对第三方网络售票行为监管的协同协作机制,造成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违反了车票专营销售制度,严重扰乱了车票公平、公正的购票秩序,侵犯了车票价格制度,导致存在旅客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票权益受损后救济渠道不明、救济措施缺失等问题。

2.3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和后果,以及未规定详细的社会责任监督和管理制度。目前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没有建立专门针对社会责任的监督部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不完善,导致目前第三方网络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仍然较低,第三方网络平台违法违规销售车票的行为一直存在。

3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法律规制对策

3.1 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相关立法

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完善立法,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使用抢票软件的售票行为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提供劳务行为的范畴;第三方网络平台使用抢票软件收取服务费、强制购买保险产品或乘车券、增加网站流量等变相收取服务费进行牟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规制,视行为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因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给旅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完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边界。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需要法律规制,应依法由监管主体按各自权责进行监督,因此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边界,才能使各监管主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有效规制。

(2)建立监管协同机制。治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需要国家发改委、铁路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同监管,需要铁路运输企业从技术上对铁路车票销售网站进行完善,更需要社会监督[9]。铁路监管机关负有对铁路运输秩序的监管职责,应由铁路监管机关牵头国家发改委、公安机关等相关监管主体建立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监管联席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治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媒体、网络应积极普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的危害性,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在12306网站购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 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

铁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企业公司不仅应承担起经济和法律责任,还应履行更多道德等义务,自觉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购票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快铁路建设增加运力,完善12306网站系统为旅客提供高效便捷的购票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则应依法经营,在取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售票许可后依法依规售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明确违反社会责任之后的法律后果,制定可行的救济措施,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

4 结束语

公众享有公平获得社会公共资源,平等购票以及购票自由选择的权利。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是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旅客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合法铁路运输秩序的需要。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才能不断提高人民出行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更好地发挥铁路骨干作用、体现“交通强国,铁路先行”的国企担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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