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需要社群
—— 评桑德尔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判

2019-01-20 09:57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桑德尔罗尔斯优先

康 坤

(贵州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自我观包含作为主体的人对自我的属性与本质、自我及其目的、自我与他者、自我与社群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的认识。对自我概念的考察是其核心旨要,而对自我概念的考察离不开对认同问题的探讨。认同是主体对自我身份界限的确认,是对自我与他者区别的辨识。自我认同的实质是通过对自我本质、属性、目的等问题追问,确定我之本质、确认我之身份、找到我之归属的过程。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创造了这种主体理论,这一理论为其义务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础。但是,该理论隐含于正义原则的论证之中,需要在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中才得以发现。

一、罗尔斯自我观的框架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强调正义原则在诸原则中的首要性,而其正义的首要性证明又与主体理论相互关联。通过正义首要性的道义论证明,罗尔斯与功利主义划清了界限,而其对于自我的优先性的证明又使得其自我本质得以显现出来。

(一)自我概念的来源与原初状态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主体概念源于康德哲学的自我概念。桑德尔指出,传统自由主义对正义之首要性的证明主要依赖于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论证。然而,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道义论的证明都是有缺陷的。首先,由于功利主义将功利原则作为解决所有伦理问题的原则,其对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证明依赖于功利原则。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正义符合功利的原则。但这一论证受到来自义务论特别是康德义务论的批判。

康德认为,功利原则依赖于经验基础,它无法确保正义原则的首要性与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因为它总是同欲望、倾向等主体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是偶然性的,因而,依赖于欲望和倾向的原则也必然是偶然的,也无法论证正义之首要性。所以康德摒弃从经验基础中论证正义原则的方法,将正义主体看成是超验的自我以保障所得正义原则之绝对性。但桑德尔认为,由于康德的主体是超验自我而非真实社会中的自我,缺乏经验要素,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自我。

为解决康德式自我难题,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设定中使用善的弱理论使得原初状态具有了经验环境的特征。关于原初状态,罗尔斯指出:“因为它不能提供判断和选择多种特殊价值和目的的基础。”[1,p39]所以,正义原则摆脱原初状态下主体的彻底经验化、情景化的可能。

(二)自我优先于目的的占有主体

桑德尔指出,善的弱理论不仅使原初状态具备了经验特征,对首要善的解释也包含了最低限度的主体动机。因为善的弱理论不仅保证了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而且提供了一种对自我与目的关系的认识方式。即自我优先于其目的。

桑德尔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首先反驳的是目的论的正义理论。而之所以说罗尔斯是义务论的而非目的论的是因为:“罗尔斯认为,目的论混淆了正当与善的关系,因为它误解了自我与其目的的关系。这使得罗尔斯肯定了另一种道义论的优先性。”[1,p33]这种义务论认为自我优先于其目的。自我优先于目的即是说,我不是由我之目的决定的彻底情境化的经验产物,而是在目的之前的具备选择能力的主体自我。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从自我与目的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展开说明:二者的区别认可了自我是先验主体而非情境化的经验主体,而二者的联系则说明占有主体而非康德义务论纯粹幽灵般的超验主体。

桑德尔指出,这种对自我优先性的解释不仅将自我与其目的区分开来,而且还描述了一种占有主体。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我之目的与我之本质应被区别对待,我们不能以我之目的的性质来判断我之本质,相反,我之目的由自我选择。这里还描述了一种具备选择能力的选择主体,只有具备一定选择能力才能做出选择,选择之前必须存在着选择主体与对象。它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表明主体是先在化的占有主体。

(三)分享目的的情感型共同体

自我认同的关键在于对自我本质的认识,而对自我本质的认识又往往蕴含于自我与共同体关系的理解之中。桑德尔指出,罗尔斯在讨论“社会联合理念”时区分了两种对共同体的解释,一种是“手段型”共同体,一种是他自己的共同体。

手段型的解释把主体设想为追求自利动机的个体,把共同体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这是典型的个人主义式的解释。在罗尔斯看来,这种解释忽视了自利动机之外的某些因素。因为个人利益并不总是冲突的,而且对个人动机的完全自利解释也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地解释主体行为的动机。“人类社会的本性在同私有观念的对比中得到了最好的说明。所以人类事实上分享着最终目的,而且把他们共同的制度和活动看作自身就具有价值的东西。”[2,p525]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共同体之中,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善,共同体的成员在其中事实地共享着最终目的。桑德尔认为,第一种对共同体的解释将共同体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该解释完全将共同体外在于个人的目的,而罗尔斯的解释则将共同体融入人们的情感之中,一定程度上内在于主体,即“情感型共同体”。

二、桑德尔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判

(一)自我认同困境:桑德尔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批判

桑德尔认为,占有主体实质是一种先验的、无拘束的自我。“它们所预设的是一种特定的关于人的概念、一种存在方式是我们要以正义为首要美德的存在者所必须存在的方式,这就是无约束的自我观念,是一种被理解为优先于并独立于其目的和目标的自我。”[3,p149]自我优先于其目的,突出的是自我的选择能力,这种选择能力只有不受约束的主体,亦即不受其家庭、社会、文化等影响的主体才可能具备,而这种主体是不可能产自于经验的事实,只能是先验的设定。

这种先验的、无拘束的自我首先描述的是一种关于选择目的的方式,同时也描述我之目的与我之所是的关系。桑德尔指出,要将自我之目的与我之所是区分开来,就必须暗示我之所是的先在性,而这种先在性只能是先验给定,它使得自我与其目的总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自我与目的保持距离的一个后果就是自我被先验地规定,并且我不能通过其它方式来理解自身。这是“意志主义的主体观念”。它排除了任何构成自我的可能,不能解释我们道德经验产生的忠诚、友谊等品质,也无法依据这些品质完成自我认同。这样的自我由于缺乏构成性要素,是毫无道德深度的自我,在道德意义上也是没有自我认识能力的自我。

(二)归属感的缺乏:桑德尔对自由主义共同体观念的解构

桑德尔进一步指出,由于罗尔斯自我观念肯定了自我的先在性,使得其共同体观念中隐含了深刻的个人主义观念。虽然罗尔斯没有以完全工具性的方式解释共同体,也不以反对共同体价值而赋予主体自私或利己的动机,但是由于他过于强调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却使得他的自我观念缺乏构成性的要素,以至于主体失去了确定共同体的可能,成为无拘束的“幽灵”般存在。所以罗尔斯对共同体的情感型解释虽然避免了个人主义式的工具主义做法,但由于他的自我观念将主体的界限看作是在先既定并且始终确定的,其本质仍然是个人主义的,因为这恰恰是个人主义的特征。他对共同体的解释也是个人主义的。

按个人主义的理解,主体之多元性乃是优先于其统一性的。主体首先是多元的个体,然后才形成相互参与合作的关系。而且,由于主体多元性优先于其统一性及自主体自我的自足性,共同体的产生只能是被契约关系所规定,多元主体也无法形成一种充满情感的对话,因为它排除了与其他人共享某种命运的可能,而这种命运感是他们在共同的历史中遭遇和形成的。这样一种共同体很难形成自我的归属感等情感,也无法帮助主体德性的提升,而这些恰恰是现代社会亟需的。

(三)公共善的缺席:桑德尔对自由主义善理论的批判

桑德尔指出,依据罗尔斯的善理论,我们的目的、价值以及善观念亟待我们选择,而为保证在原初状态中所得正义原则的首要性,善观念并不为我们提供判断和选择的基础,因而善理论只能是弱理论。“当公平正义把自我的界限视之为优先的,并将之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时,它也就把自我的共同性降格为一个方面,进而又把善降格为纯粹的偶然性,成为一种与‘道德立场无关’的任意需求和欲望的产物。”[1,p197]所以,罗尔斯的善理论不仅不能解释道德主体的个人私德,而且也无法正确理解共同善的产生及其意义。

依据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原初状态是双重维度的产物,它既描述一种正义理论形成的社会环境,也描述的是真实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不能声称对正义环境(原初状态)的描述是一种理论的预设,而且就是正义原则本身,我们必须准备按照原初状态所展示的景象来生活。原初状态中描述的无拘束的主体在历史社会中是不存在的,由于这种主体缺乏任何形式的构成性要素,它也无法参与到公民的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对于桑德尔而言,自我不是独立于优先并独立于其目的的先验自我,社群也不是仅仅由正义原则构建的有序社会,它本身就是一种善,是构成自我的要素。公共生活不仅不能在多元的善观念之中保持中立,而且应该通过慎思的尊重方式来对待多元的善观念。

三、构成性共同体与培育德性

至此,通过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判,桑德尔完成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局限的论证。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局限在于过度强调自我优先性而缺少对共同体的关注,即使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讨论了共同体,但是由于他的正义理论隐含了一种深刻的个人主义自我观念,因而也无法正确理解共同体。他承认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某些论述,但是,欲使得该理论是正确的,必须提供一种共同体观念,然而情感性共同体的解释并没有为其正义理论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因为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差异原则的论证将个人天赋当作共同财产需要的是一种宽泛的主体概念,而情感型共同体并没有提供这样一种主体概念。所以,桑德尔指出,罗尔斯需要另一种对共同体的解释来弥补这一缺陷,即构成性共同体。

桑德尔指出,构成性共同体概念类似于罗尔斯的情感型共同体,但它又不同于罗尔斯的共同体解释,“因为共同体不仅仅描述一种感情,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1,p171]。这种共同体的解释提供了一种宽泛的主体理论,它不必为了摆脱对主体彻底情境化的解释而为主体先行设定自我的界限,因为它将主体之认同看作是其行为主体的产物而不是其前提。这一主体概念不同于意志主体,它通过反思的方式而不是选择的方式确认自我的界限。“对于主体来说,它的身份是根据在它之前已有的目的而构成,行为主体更多是在寻求自我的理解,而不是召唤意志。”[1,p174]但桑德尔也指出,这一主体概念同罗尔斯的主体概念是相悖的,他无法依靠这一共同体概念论证其正义优先原则。

这里,我们也就明白桑德尔对罗尔斯正义理论进行批判的原因之所在:罗尔斯正义理论隐含了深刻的个人主义自我观念,它无法合理地解释个人主义自我认同难题,因为其对自我的解释与共同体的解释是不相容的,它无法帮助我们解决自我认同困境及归属感缺乏问题。而为了论证其共同体解释的优越性并解决罗尔斯政治哲学正义理论难题,“桑德尔必须阐述一种基于构成性的共同体观念的政治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一种社群主义的政治学”[4]。桑德尔认为,自我优先于目在政治中则体现为对国家中立的诉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漠不关心。因为作为罗尔斯式占有主体,重要的不是自我拥有的目的是什么,而是我选择某一目的所具有的能力。亦即他们认为,“自由体现为我们有能力为自己选择自己的目的”[3,p5]。但桑德尔认为,这却使得在政治生活中讨论道德价值以及在公共生活中培育公民自治美德丧失了可能,亦不能对公民自我的认同与归属感的形成提供帮助。因而桑德尔提倡共和主义理论,要求公民分享自治,对共同善展开协商,共同塑造共同体,并因此而形成与其成员休戚相关的共同体感以及自治所需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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