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振兴战略的中流砥柱。知识产权,这样一项事关公民精神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尚未给予确认和保障。然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第一要义便是保护和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属性,以及对比知识产权在美国宪法中的保护现状,论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法特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应模式。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基本人权 公私利益 宪法保护
作者简介:陈静源,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11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已经历了六次修改,但“知识产权”一词并未明确的出现,而仅仅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里“私有财产”通常情况下被理解为有形财产,作为精神财富的知识产权却遭到了忽略,成为宪法保护下的模糊地带。
一、 知识产权人权属性
我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集体或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也就应运而生,调整因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创新现代科学技术上的作用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下产生的,也是该权利应当作为宪法权利的首要原因。关于知识产权的地位,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中分别提出,知识产权是人生而享有的,和生命权、自由权一样,属于卢梭主张的“天赋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