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民法总则》的全新出炉,学界内对于其间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所发生的修改也是颇为关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蕴含着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切,具有高度的人权价值。但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制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就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初步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人 制度 缔约能力
作者简介:王思淇,重庆市北碚区兼善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13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述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為的一种资格或前提条件,而该法律行为则是其践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工具。所谓意思自治,借用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的观点来说,这是人在个体理性和法律的支配下,将自己的意志与行动相符合的产物。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有必要为民事主体践行意思自治提供最低理性标准,而这种由民事主体个人所拥有的判断与认知事物的能力,即为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意图
确立民事行为制度的目的本在于保护。
如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的目的在于为民事主体的社会行为设定最低的理性限度。对于一个人所作出的行为是否超过该最低理性限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分析。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在个案中审查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