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

2019-01-21 09:42:22曹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就如何判定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已及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等内容,做了如下修改:其一,明确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其二,重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针对上述两方面的修订,本文将分别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规则两个方面,讨论《草案》对于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所产生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职位发明 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

作者简介:曹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21

依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获得专利权归属于企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其一,是否为执行企业单位任务完成的成果;其二,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如满足上述标准的,即为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将职务发明明确为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因执行本职工作而产生发明创造;二是因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而产出的发明创造;三是与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且在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之内作出的。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草案》”),《草案》试图就《专利法》第六条做如下修改:首先,不再将“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职务发明,仅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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