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情况,比较难区分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本文引入有关案例,通过四要件学说对《刑法》第133条及133条之一中两项罪名进行分析对比,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期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改善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供司法实践工作参考。
关键词 醉酒驾驶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本人重伤
作者简介:胡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29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某日凌晨,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朱某,因其操作不当,郑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树上,致使两人受伤。之后,公安人员在医院提取了郑某的血液样本。经鉴定,郑某为重伤、朱某为轻伤;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5mg/100ml。经查明,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法院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本人重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地人民检察院随即变更起诉,指控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至一路口时摔倒。路人报警后,交警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4.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