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析

2019-01-21 09:42:22杨忱徐中亮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杨忱 徐中亮

摘 要 在关联企业中的破产中,实质合并破产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较为公平的做法。但因实质合并破产已突破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必须有严格的判断标准方能突破法人人格。本文指出建立实质合并破产判断标准需从“行为表现”和“程度要求”两方面入手,分别需达到“关联企业高度混同”以及“混同达到难以拆分的程度” 。标准确立后,从申请人、管辖法院、决定权三方面确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标准。

关键词 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破产 判断标准 程序标准

作者简介:杨忱、徐中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32

一、引言

关联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产物,突破了传统经营模式,通过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关联企业在方便了自身的同时,也大量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一旦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因关联企业间复杂的人事、财务、债权债务关系,若仍按照传统破产程序分别清算或重整,则可能影响非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而且整个破产程序既费时又费钱。因此,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 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解决之道。

二、关联企业的认定

要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什么是关联企业。严格来说,关联企业是经济概念,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领域中并未对关联企业或关联公司进行界定,而仅在税收和会计相关条例规范中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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