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启动再审的案例占比不大,除非出现扳倒性的证据或事由,能够证明原审案件裁判出现错误或重大瑕疵。新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之一,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對于能否启动再审程序、能否推翻原审裁判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包括很多的司法工作者在内的再审申请人在现实中往往并不能合理运用再审新证据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本文立足于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再审新证据制度进行分解说明,通过现象挖掘问题本质,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新证据 民事再审 认定 审查 运用
作者简介:陈雨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会计(双学位)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5
一、民事再审中的新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然而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对新证据的表述和界定十分笼统、模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不便于操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新证据的界定又做了相关的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对新证据制度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解释,规定实行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明确举证时限届满后的后果,即证据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