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

2019-01-21 09:42:22顾小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在公证实务中,有两类公证行为在表面形式上具有很大相似性,这就是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很多公证人员往往不能把握这两类公证的本质区别,有的甚至将这两类公证混淆。本文主要从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征、相互间鉴别标准、二者转化以及实案分析这几方面入手,对这两类公证行为作一浅要辨析。

关键词 公证 证据保全 现场监督

作者简介:顾小卫,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51

一、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特征辨析

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类公证虽说都是公证行业中的传统业务,但立法层面上从未将二者作为独立的公证事项进行表述。《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上述申请人合法权益有关的以及将来可能灭失的证据、行为过程采取必要措施,先固定以确保其证明力、真实性的过程。” 《公证程序规则》中列举了几项现场监督类公证:诸如招投标、拍卖、开奖,具体而言,这类公证是指在事先审查、现场监督的前提下,公证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证明招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

(一) 一般来说,公证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程序上的法定性、效力上的特定性、要式性,除此之外,保全证据公证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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