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污染与刑法保护

2019-01-21 09:42:22潘常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其中,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文从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惩治的现状出发,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关键词 生态环境污染 立法 司法

作者简介:潘常瓛,广西警察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55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此令人担忧的环境状况与建设美丽中国极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权的过于强势、 以经济制裁取代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让民众不得不质疑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救济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作为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这一作用。

一、 生态环境污染的惩治现状

(一) 处理数量、办法

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万件,下达处罚决定12.47万份,罚没66.3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28%和56%。2017年,全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3.3万件,罚没款115.8亿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处罚金额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处罚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處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立法缺陷

1.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此,该罪在立法上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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