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生态补偿因其利益诉求的多元性从而决定其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与灵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补偿没有规范化的前提与路径。我国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及“两山理论”的不断深入推进,为实现生态补偿“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補偿”提供制度平台和理论基础,通过政府依法对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与补偿以及市场在私法范围内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内在逻辑,明晰政府在生态补偿的角色定位,活化市场型的生态补偿方式。要实现政府在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在微观主体间的利益协调相融合,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各自的功能,就需要将二者纳入法治框架加以规范。主要表现为加快生态补偿领域的立法工作,重新确立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从而为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融合提供有效的规范路径。
关键词 生态补偿 政府 市场 规范路径
作者简介:何方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56
《生态补偿条例》自2010年列入立法计划至今并无实质性进展, 2016年国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中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要求,然而实践中,生态补偿主要依靠政府的发起与资金投入,社会参与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落实,根本问题在于一方面缺乏政府与市场相互作用的正确认识与二者相互组合的把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生态补偿不能有效的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