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须自觉完成与《网络安全法》的融合。人工智能应用首先必须遵守“机器人三定律”和伦德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保障人类安全、追求公共利益”、“故障透明且可追溯”和“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等基本原则。人工智能犯罪是升级版的网络犯罪,其犯罪类型、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受现行刑法理论的调整,但对于恶意的、以犯罪为目的的滥用行为,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以期从源头上防控刑事风险。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伦理原则 网络安全 滥用人工智能罪
作者简介:李晓瑜,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宪政法学、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97
一、人工智能发展现状
(一)人工智能概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该名词于1956年首次被计算机学界提出,之后人工智能技术得以快速发展,并与基因工程、纳米科学并称为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
通常认为人工智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个表现。北京师范大学的喻国明教授认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上半场解决了网络化问题,大数据技术得以快速发展,使得用户的痕迹能够依托网络连接被精细化、动态化分类、描述,为互联网的下半场奠定了数据基础。面对个性化、分众化的消费升级和人类智能探索的需求,互联网的下半场突出体现为了大数据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应用。可以说,人工智能是一门集合了哲学、计算机学、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