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民法调整与刑法冲突

2019-01-21 09:42:22赵津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民法上的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尚显粗浅,但是,关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刑法中相关制度,如侵占罪、盗窃罪等罪名,有时会发生交叉甚至产生冲突这一问题,更是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然而,在不当得利方面,民事和刑事的交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少见。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这是本文中想要讨论的重点内容。本文将由许霆案作为引子,结合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界定以及刑法中对侵占罪、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展开讨论分析,并重点探讨不当得利由民法调整向刑事处罚转化的标准与具体适用情况。而当我们了解了不当得利与刑法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对许霆案罪与非罪的疑惑可能就会迎刃而解了。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盗窃罪 侵占罪 民刑冲突 民刑转化

作者简介:赵津萱,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98

一、问题的提出——由许霆案引出的争议

(一)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上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出现了故障,被告人许霆恰好在該机器上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其账户内只显示被扣除了1元,此时,许霆在意识到可能是ATM机出了问题后,于是他借机先后取款17笔,金额合计17.5万元,之后潜逃。在其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许霆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提起上诉,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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