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商法中虽已增加了有关个人信用的內容,但两者却仍未有效融合。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强调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民商法完善的重要意义。重点从融合条件、融合机制、个人信用理念、法律保护、融合原则五方面出发,分析了两者融合的障碍。并就不同的障碍,提出了不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民商法 个人信用体系 现实融合
作者简介:潘久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丹东分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99
市场经济的完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往来逐渐加强。作为参与经济往来的主体,个人及企业均需具备相应的信用,方可确保交易能够正常进行。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则有待加强。为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经济环境、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必要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民商法得以执行的根本,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合同法》指出,权利的执行以及义务的履行,均应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原则,《民法通则》中同样强调了这一原则 。可见,一直以来,信用均为法律所强调的主要问题。民商法的执行,需依靠个人信用而实现。如此方可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市场经济为我国主要的社会经济体制,本质在于通过交换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