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法律的尊重,同时也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键词 受案范围 授权组织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邱豆豆,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西安铁道技师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0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代表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也是一项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新《行政诉讼法》新增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形,这是我国首次在诉讼法的总则中专门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除了在极少数例外的情况下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的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相应工作人员受委托出庭应诉的情况。此项规定意味着在新法生效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再也不能像过去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无人到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