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问题和对策探讨

2019-01-22 07:42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7期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监察能耗

姚 跃

(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局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引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全社会节能监察作为政府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贯彻落实和促进全社会节能目标的完成发挥重要作用。

1 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全社会节能监察局成立于2015年,牵头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全社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成立以来,相继促成并宣传《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已开展上百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全社会各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项目建设情况、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执行、平板玻璃制造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情况的专项监察,本文对节能察中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梳理。

1.1 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薄弱

乌鲁木齐市各区(县)节能监察机构不全或不独立,节能监察执法人员配置不齐,节能工作专业人员紧缺,节能监察所需设备仪器配置较少,大部分区(县)不能独立完成节能监察工作。

1.2 用能单位专职节能管理人员缺失

在对全社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等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发现,大部分用能单位未成立节能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

1.3 能耗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不全

多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工作,能源计量多是一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未达到国家标准。大多数重点用能单位仅有设备和能源消费(水、电、天然气)的财务清单,未进行能源消费的原始记录和能耗数据分析。

1.4 节能意识和节能改造缺乏

被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薄弱,不熟悉当前能耗设备国家标准、国家或地方本领域的能耗限额标准,对自身能源消费情况未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甚至存在高耗能运行情况,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且未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未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2 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

2.1 强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十三五”时期节能目标任务重,虽然目前我市仍然在不断推进节能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因当前处于机构改革的过渡期,能力建设进程依旧缓慢,专业人员配置仍然紧缺。各区(县)应结合自身条件,以现有的工作人员和条件为基础,定期开展节能监察、能耗统计的业务培训,提升监察人员专业素养,明晰岗位职责和分工,努力克服困难,监督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

2.2 扩大节能宣传力度,加强企业节能自查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等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扩大节能法律的宣传范围和力度[2],让节能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公共场所,同时制作印发贴近企业生产实践、群众日常生活喜闻乐见的节能宣传小册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企业节能自查,建立节能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对能源计量器具实现一、二、三级分级计量,按年度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2.3 树立行为节能意识

树立用能单位的行为节能意识[3],通过设定或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操作性强的节能消费奖惩制度,推进用能单位绿色发展。

结语

面对目前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仍是持续有效提高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的关键,即实现节能降耗的源头措施,对提高社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在节能监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应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接地气”地入车间、锅炉房等耗能区间,积极探索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树立行为节能意识,为实现全社会的节能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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