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治理视域下的表达权规制研究

2019-02-12 13:29李丹林
关键词:行使核查社交

李丹林 曹 然

一、新媒体治理与表达权规制的关系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应用,催生了各种新媒体。在新媒体治理研究的语境中,新媒体指为专业媒体或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机会的各种网络平台和载体,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新媒体治理就是对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信息内容的规范和表达秩序的调整。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法律规制或政府单一主体的公权力管控,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利用正式的制度化手段和各种社会性、技术性措施,力图使新媒体内容传播和表达秩序达到政府和社会最大限度共识目标的社会治理过程。这种规范活动对人们借助新媒体行使表达权产生了很大影响。

表达是公民将自己所知晓的信息和持有的意见传递给他人或公众的行为,人们所传递的信息和意见统称为言论。在传统媒体时代,一国或社会形成了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言论表达规范。符合这些规范的表达是恰当行使表达权的行为,突破或违反这些规范的表达就是不恰当行使表达权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新媒体问世之前,人们发表言论、公开传播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传统媒体,媒体上的表达(即媒体内容)有相应的法律、媒体伦理规范和职业操作守则进行规范和约束。判断一项表达是否超越界限、表达权行使是否恰当,有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机制。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言论表达标准的形成和适用,与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制度关系密切。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制度构成了表达权行使的媒体内部事前判断机制,通过宣传部门纪律约束、主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裁判形成了表达权行使的事后判断机制。两种机制的共同作用,保证了传统媒体环境下言论表达标准的被接受和遵守。

新媒体时代,公共空间的表达者不再仅是以往垄断话语权的传统专业媒体,还有数量巨大的非机构社交媒体(自媒体)和普通网民。人人都能借助新媒体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在新媒体环境下,既有专业媒体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信息表达意见的问题,也有非专业组织、自媒体和普通网民进行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的问题。被法律法规赋予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的网络平台需要负起相应的职责,对各类新媒体主体传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事前把关和事后处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自媒体、普通网民的表达是否有具体的规范标准?由谁又如何判断其表达权行使是否恰当、是否超越了界限?如何一方面避免和减少滥用表达自由、不恰当行使表达权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尽量避免和减少对表达权的不当损害、对表达自由的过度限制?表达权规制成为新媒体治理中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2016年发生的“徐世平叫板马化腾”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事件[注]徐世平是国有新闻媒体东方网总裁,马化腾是拥有中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服务商的腾讯公司控股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事件起因于上海东方网旗下的微信公众号《新闻早餐》发了一篇《为什么街上香喷喷的烤鸭只卖19元?》,被腾讯微信平台作出了封号7天的处理。东方网总编辑徐世平向马化腾连发两封公开信,质疑、责问微信平台的做法,微信安全团队随后作出说明[注]微信安全团队在其作出的《关于〈新闻早餐〉微信公众号违规文章处理的说明》中说:“为什么街上香喷喷的烤鸭只卖19元?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已经辟谣,以小概率事件夸大成全民事件,存在误导性,对群众造成恐慌。针对‘病鸭’处罚账号千个,文章2000多篇。”微信团队还进一步解释说,由于该公众号已不是第一次发布此虚假新闻,引发了机器触动机制,予以封号。具体参见:《因造谣被封号!徐世平“痛批”马化腾,究竟谁更有理?》,驱动中国,http://news.qudong.com/article/371889.s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徐世平再“撕”腾讯 第二封信称马化腾有无感悟看造化》,环球网,http://finance.huanqiu.com/lingdu/2016-11/9635494.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在第二封信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你们的说明,一共四点。我有一个疑问,不知道你和你的团队能不能回复我。第一,是谁举报了《新闻早餐》(xwzc021),可不可以提供举报的数据或者痕迹。第二,你们交给了哪一个第三方机构(这是我特别想知道的)作出的认定?请给出他们的书面认定书。……我想知道,这一次,是什么机构参与审核了《新闻早餐》(xwzc021)的内容,并作出了封号七天的决定?还是你们根本就没有具象的人,用技术的手段,按钮的方式,就下刀子了呢?如果这样,中国的媒体生态就太危险了。我们的媒体地位,就被一堆粗鲁的算法决定着,而且是你腾讯的算法。如果真是这样,算你狠。我们决定不跟你们玩了。这一点,也请你回复。[注]川报观察:《争鸣|东方网总编喊话马化腾:说,你是不是垄断!》,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18157875_207224,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

应该说,徐世平的困惑和追问,表达的不仅是他作为媒体负责人对旗下微信公众号被封的愤懑,更是当下中国新媒体治理中表达权行使与规制的共性问题,即网络新闻传播、意见表达等活动应该遵循何种表达标准,并由谁通过什么程序、机制、方式进行判断和规制。该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对新媒体表达的标准尚缺少共识,表达权行使规则和判断处理机制也并不成熟。

从这一事件我们可以概括出若干与新媒体治理、表达权规制相关的关系:东方网和腾讯即国有主流媒体和民营互联网公司,究竟谁有网络表达标准的设定和判断资格?开设在微信平台上的媒体公众号内容,应由其所属的新闻媒体领导和主管部门来把关,还是由为其提供服务的微信团队来管理?在社交网络环境下,媒体的党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之者,在表达权行使的判断权限上如何划分?人工判断与智能算法的关系,即内容的获取、推送以及是否恰当的具体判断是以人为主,还是交给机器?表达权行使的判断主体是仅限于平台服务提供方,还是可以引入争议双方之外的独立第三方?

进一步拓展思考,还会涉及有关表达权规制的更多问题。这些实际上就是新媒体治理更为具体的问题:(1)表达的规范和标准源自哪里,由谁制定,是国家法律、宣传政策和纪律、行业自律规范、媒体职业守则、平台的服务协议和自行制定的规则,还是也包括一般政治准则、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2)表达的主体需要什么样的资格和条件,才可以进行表达?(3)表达权是否恰当行使的判断主体是表达者自身,还是党政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平台服务提供者,抑或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判断者与属于公权力主体的判断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如何划分确定?(4)表达权行使的具体判断措施是由判断方单方作出,还是由第三方协助配合?(5)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平台在行使判断权的时候,对表达者有怎样的申诉、申辩及诉讼等保障机制?(6)在社交媒体和大数据时代,判断表达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表达权的行使是否恰当是以人工判断为主,还是以算法、机器触动机制为准?

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抽象和概括,可凝练为表达权判断和规制的核心问题: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一个表达者是否恰当行使表达权,应该由谁来判断?如何作出判断?判断引发争议后是否有进一步的救济渠道?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在对域外表达权判断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实际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表达权判断机制,为解决我国新媒体治理的现实问题提供一些启示。

二、表达权规制与“第三方核查机制”

表达利益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和保护,反映在对表达自由价值的认知和对表达自由的划界上。因社会制度差异,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价值的认知是不同的。体现在表达自由的具体制度上,往往把表达内容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对不同类型的表达内容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和限制。这种不同最直接地体现在对政治性言论等关涉公共利益表达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上。

由此,我们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表达权的范围、保障及其界限的认知理念和具体制度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把表达自由作为核心价值,甚至是超越其他价值的价值;有的则强调表达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平衡与协调;有的认为人格尊严是更根本意义上的价值,表达自由止于对人格尊严的损害,恰当的表达权行使以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为标准;有的国家表达自由尚未真正获得宪法肯定,在表达权行使是否恰当的判断上,秩序价值、安全价值、统治利益往往高于表达自由。由于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具有模糊性、伸缩性,统治利益则是一种公权力主导、凌驾于社会成员利益之上的权威性力量,公民表达权受到的束缚更多。相应地,表达权的判断和规制更多体现为公权力的直接运用。

表达权行使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如何看待表达本身的价值,又如何确定其法律和政策态度的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和领域,表达权的行使和判断会有不同的主体和做法。在传统媒体时代,各国从政策、法律和媒体业务层面都已建构起相应的判断机制;在社交媒体时代,表达权行使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没有改变,但规范新媒体秩序的手段和措施变了,传统的言论表达规范不再被普遍遵循,表达权的判断主体趋于多元、判断机制更加复杂。

1.表达权行使的判断机制

自古登堡发明印刷术、开启大众传播时代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世界各国对通过专业媒介进行表达的尺度与边界形成了系统的判断机制,包括司法机制、行政机制、行业机制、媒体机制,甚至还有国际层面的判断机制[注]如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的表达自由问题,还可通过欧洲人权法院来作出判断。。其中前两者是典型的外部机制,媒体机制是内部机制,行业机制属于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机制。

内部机制主要体现为媒体内部的把关机制。行业机制则通过媒体间达成合意、签订契约,将判断的权力交由行业自律机构行使。在典型的外部机制层面,有意识形态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监管机构依据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纪律规范,对表达内容进行事前或事后判断;终局性的则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裁判作出表达权是否恰当行使的判断结论,确定表达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对表达进行限制和侵害的主体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限制表达的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或重新作出、因违宪而被宣布无效[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在对传统广播电视的监管过程中,其多项立法和具体监管行为,由公民和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或宪法诉讼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违宪。等。

在实际表达中,表达权行使的判断并不经常发生在最后的司法过程,而是发生在表达之前,或表达之后、诉讼之前。在传统媒体或专业网络媒体领域,媒体伦理规范及新闻专业主义观念外化形成的职业守则,成为专业媒体人的行为指南,指导其内容采集方法的选用、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的选择,借助媒体内部的把关机制对公众表达权行使是否恰当作出判断。在社交媒体环境下,虽然专业媒体受基本的职业伦理规则约束,行业规范和国家法律也在发挥作用,但表达主体的多元化和表达环境的复杂化,使专业媒体的把关机制难以适用于社交媒体,传统媒体时代的表达标准在社交媒体时代趋于失效,政府管制言论表达的能力明显不足,言论表达权的判断和规制成为当下最为复杂难解的问题。应该说,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社交媒体平台,是互联网发展最快的国家,同时具有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表达自由的历史传统,其形成的表达权判断机制和正在探索的社交媒体表达权判断机制,对我国的表达权判断和规制实践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第三方核查:美国社交媒体治理过程中的表达权判断机制

由宪法前10条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在1791年生效后,禁止对报刊登载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的原则在美国被确立下来。公民通过报刊等大众传媒进行表达,其表达权的行使是否恰当,由媒体依据自身的操作守则,通过内部把关人机制作出判断。比如,美联社有新闻报道手册,《纽约时报》有记者守则、编辑准则等,这些专业的职业守则构成指导记者、编辑实践的规范,是指导他们恰当行使其表达权的规范。如果他们依守则去做,即使发生了利益冲突、权益纠纷等,媒体也可依循这些规范进行抗辩,比如“真实规范”[注]“真实规范”要求表达者传播的内容本身是真实的,或在履行了适当的核查义务之后,相信自己传播的内容是真实的。传统媒体时代,记者、编辑和媒体可以将真实作为针对诽谤指控的抗辩事由。。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每个人都成了“传媒公司”,信息的传播和分享非常便利,而海量的网民多是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他们的表达带有较强的碎片化、局部性和情绪色彩,不像职业媒体人受专业媒体的职业伦理、职业守则约束。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缘由、政府又不得介入相关内容审查的情形下,内容提供者究竟是谁?网民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如何判断?内容的提供者、传播者是否恰当行使了表达权?特别是在这个被称为“后真相”(Post-truth)的时代,网民的表达带有较明显的情感色彩,网民传播的事实往往是一种情绪化的事实,虽非虚构但也不完全客观,被称作介于谎言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第三种现实”,传者迎合受众情绪、戏谑调侃、玩弄真相,受者则注重立即发声、情绪表达、漠视真相,网民的表达特点是情感大于事实,事实常常被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遮蔽,消解事实或对事实做认识论意义上的解读成为社交媒体的常态。媒体人如不坚守专业规范,过于依赖“在场者”的碎片记录或道听途说,随时可能落入假新闻的陷阱[注]周妍、张文祥:《移动互联网下的传播变革及其社会影响》,《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2016年富有争议的英国“脱欧”公投和美国总统大选中曝出的假新闻,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后真相”现实的忧虑:这真的是一个“雄辩胜于事实,立场决定是非,情感主导选择”的时代吗[注]王舒怀:《后真相时代:谁动了我的“事实”——基于移动互联网传播技术特征的分析》,《青年记者》2017年第16期。?

为了应对社交媒体环境下表达失序、假新闻泛滥的情形,美国社交媒体平台和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联手创造了一种新型判断机制,这种判断机制是在传统专业媒体“事实核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核查事实”活动,对社交媒体上已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对表达者是否恰当行使了表达权进行判断。

(1)第三方核查机制中的“核查者”

在美国社交媒体平台建立的第三方核查机制中都有一个核查主体,即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这种机构是社交媒体环境下内容传播者和社交媒体平台服务者之外的第三方,他们不是政府机构、媒体行业协会、新闻采编单位或传播内容的网民,而是为了寻找、查证事实而存在的一类独立机构,主要是受社交媒体委托,对已在网络空间传播的新闻事实、政治言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注]李丹林、曹然:《以事实为尺度: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与第三方事实核查》,《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这些为数众多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有的脱胎于传统主流媒体的特色栏目,有的由资深记者编辑创设,遵循共同的目标、原则、章程开展工作。第一,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都是基于一种特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将“可被验证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相信“作出事实性声明的人应该为他们自己的话负责,并能够提供那些支持他们言论的证据”[注]PolitiFact.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fact, PundiFact and the Truth-O-Meter”,http://www.politifact.com/truth-o-meter/article/2013/nov/01/principles-politifact-punditfact-and-truth-o-meter/,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第二,不同核查机构的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偏重辟谣,更多的则是监督政治人物的言论;第三,核查机构各有一套公开透明、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从确定选题、寻找权威的资料来源,到确立分级标准、开展事实核查、形成研究报告,再到根据反馈作出更正,有完整的工作流程和目标。

(2)美国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的运行及对事实的核查

美国社交媒体表达权的判断机制,可通过Snopes、PolitiFact、Fact Checker三家代表性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的运作情况得以明了。

Snopes是由David Mikkelson从1994年开始推进的一项工程,旨在研究各种各样的“都市传说”(Urban Legend),此后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事实核查网站。PolitiFact是由佛罗里达州《坦帕湾时报》的编辑和记者运营的事实核查网站,对当选官员和其他美国政治人物的发言准确性进行分级。Fact Checker是由《华盛顿邮报》2007年9月19日开办的,作为2008年总统竞选期间的一个特色专栏,旨在寻求政治人物重要言论的真相。2011年1月11日该栏目再度被推出,并确立为永久性的特色栏目。截至目前,包括Snopes、PolitiFact、Fact Checker在内的多家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共同签署了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FCN)[注]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FCN)是由Poynter媒体研究院主办的全球事实核查论坛,成立于2015年9月,旨在推广卓越的实践,并在事实核查领域进行交流。倡导的原则章程,这项确立于2016年9月15日的原则章程内容包括:对中立、公正的承诺;对资料来源公开透明的承诺;对资金和组织的公开透明的承诺;对方法公开透明的承诺;对开放和诚恳更正的承诺。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事实核查的全球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确认,在这个原则章程上签字是被接受为社交网络上第三方事实核查者的最低限度条件。反过来说,凡未签署该原则章程的机构,便不被“认作”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

Snopes、PolitiFact和Fact Checker的工作方法基本一致,它们从确定待核查的选题开始,进一步寻找有关方面权威、可靠的资料来源,再对照自身的分级标准细化处理,就事实核查的成果形成研究报告,最后根据反馈作出更正。

(3)事实核查的分级系统

面对纷繁复杂的待查事实,三家机构都通过制定分级系统,按照分级系统确立的标准,对待查事实进行归类、梳理来获得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提高事实核查工作的效率。每个分级系统按照一个或多个标准对待查事实划分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各自严格的定义。分级系统提供了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进行裁断的依据、标准,根据分级系统作出判断,又作为“标签”被附在经过鉴定、认证的事实或说法之上,这样就可以帮助网民来认识经过核查的“新闻”的真实程度。Snopes的分级系统以能否被证实等为标准,分为事实、基本属实、混合、基本错误、未被证实、过期、正确引用、错误引用和传说(legend)9个等级。PolitiFact有三大分级系统,分别冠名为“真相测量仪”(Truth-O-Meter)[注]“真相测量仪”旨在反映陈述的相对准确度,有6个等级,按照真实度降序排列,分别是真实、基本真实、一半真实、基本错误、错误、完全荒谬。、“翻转测量仪”(The Flip-O-Meter)[注]“翻转测量仪”是对一名官员在某个议题上的发言一致性进行的分级。反转标尺有三个等级,分别是没有翻转、一半翻转和完全翻转。和“承诺标尺”(The Promise Meter)[注]“承诺标尺”是对当选官员的竞选承诺状况进行分级,有6个等级,分别是尚未分级、在进行中、妥协、遵守承诺、未能兑现和拖延。,就陈述反映真相的相对准确度、官员在某一议题上的一致性和当选官员对竞选承诺的履行状况进行分级和裁断。Fact Checker采取的分级系统被命名为“匹诺曹测试”[注]匹诺曹是一个童话里的主人公,一旦说谎鼻子就会变长。这一分级系统按照匹诺曹个数的多少来对真实性进行描述。。另外,Fact Checker还有一个叫做“累犯观察”(Recidivism)的特色栏目。

3.社交媒体平台与第三方事实核查机制

第三方事实核查机制主要应用于对社交媒体传播内容的核查和判断,社交媒体平台与第三方核查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表达权判断新型机制的重要部分。本文以美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Facebook为例,说明社交媒体平台如何借助第三方事实核查机制来规范用户的表达行为。

Facebook的用户服务协议以谦恭而又坚定的语气述明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要求。“我们希望用户能够安全自由地使用Facebook,因此制定了以下社区守则。这些守则有助于您了解Facebook允许分享的内容,以及可能被举报和移除的内容。请记住,由于全球社区的多样性,您不赞同或对您造成干扰的某些内容可能并未违反Facebook社区守则。”“将尽最大努力确保Facebook安全,但不能对此进行担保。为了保障Facebook安全,我们需要您协助承担以下义务……”[注]Facebook服务条款.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erms,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Facebook的社区守则明确了内容的处理机制:“Facebook全球社区的用户数量与日俱增,我们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一个不存在违规内容的社交环境。为此,我们需要包括您在内的所有用户共同努力。如果您认为某些内容违反Facebook条款,请向我们举报。我们在全球有专门团队负责审核举报内容,确保Facebook的安全性。”[注]Facebook社区守则. https://www.facebook.com/communitystandards,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就Facebook来说,尽管它向用户提出了行为规范,但面对争议时它是免责的,社区守则并不具备任何的强制力:“并不控制或规定用户在Facebook上的行为”,“并不就用户在Facebook上传播或分享的任何内容或信息负责”,“并不就您可能在Facebook上遇到的任何冒犯性、不适当、隐晦、违法或其他可能引起反感的内容或信息承担责任”,“并不就任何Facebook用户在线上或线下的行为承担责任”[注]Facebook社区守则.https://www.facebook.com/communitystandards,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对网络空间谣言、假新闻等问题,Facebook等社交媒体更多的是通过与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治理和规范[注]李丹林、曹然:《以事实为尺度: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与第三方事实核查》,《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美国是一个自由价值优位的国家,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表达自由以崇高地位,表达自由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即使在网络平台已拥有比政府更多管制言论的技术手段和条件,形成对网民表达权判断和处理的强大“私权力”的当下,Facebook等社交媒体仍在努力遵循表达自由保护的原则,避免社交媒体平台滥用“私权力”,粗暴而武断地判断和规制网络内容。与第三方核查机构合作,在分权制衡的架构下建立表达权判断的新型机制,就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

三、完善我国新媒体治理语境下表达权规制的对策

微信安全团队在《关于〈新闻早餐〉微信公众号违规文章处理的说明》[注]微信安全团队:《关于〈新闻早餐〉微信公众号违规文章处理的说明》,QQ地带.http://www.oicqzone.com/news/2016110723587.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中解释了处罚依据。我们发现,微信平台公众号的文章如果被删,除了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还可点开“对应规则”查看究竟违反了什么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微信平台制定的《腾讯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企业号运营规范》等服务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第3部分“运营规范”之4的“公众号发送内容规范”涉及表达权的规范,该部分共列举了针对12类内容的规范以及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同时,微信平台也设计有举报投诉机制、申诉机制等。这说明有近9亿活跃用户和1000万公众号[注]企鹅智库:《2017年微信用户和生态研究报告》,前瞻网,http://t.qianzhan.com/caijing/detail/170424-8f9569e1.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的微信平台,对网民的表达已建立起表达权规范的框架,但并没有引入徐世平在公开信中质问的“第三方机构”,也没有建立第三方事实核查机制。

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新媒体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微信团队是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微信平台是治理的重要场域。分析微信团队对社交媒体用户行为的规范条款发现,微信对公众表达权行使和判断机制呈现为以下状态:自己立法(制定规则),自己执行(通过各项具体措施要求用户遵守规则),自己处罚(对违规行为由自己适用规则进行判断、处理,删帖、屏蔽内容直到封号)。“三权合一”造就一个微型的极权体制,其缺陷已十分明显。在当前体制下,一个非政府、非公益性的互联网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滥用网络内容审查和判断权力,几乎是必然的[注]比如网络资深人士方兴东就微信平台处罚东方网公号《新闻早餐》事件所言:“目前微信管理开始夹带太多私货,滥用权力越来越严重。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微信管理机制需要认真审视和调整。”参见Bober:《深扒一只烤鸭引发的互相伤害:徐世平炮轰马化腾的真相你看懂了?》,艾媒网. http://www.iimedia.cn/45853.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在这种机制下,社交平台对表达权行使判断的公平合理性,自然难令人信服。

在中外比较研究基础上,拟对我国社交媒体表达权行使判断机制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不能照搬但应积极借鉴域外社交媒体治理经验。有关表达自由的价值和保护,不同国家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我们无论在法律形式、立法价值、司法地位、媒体从业许可方面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有极大不同。美国缺少公权力介入并控制传媒内容的传统,新媒体治理、表达权的限制和网络言论秩序的维护,更多依靠媒体自律和社会自治。我国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网络新媒体是媒体管理的新领域、主阵地。在党的领导下,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包括刑事责任,如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更好地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义务,往往采用简便方法,借助人工审查和技术过滤等手段,对所认为不当表达内容进行主动查删,不仅规范依据不够明确,适用也缺乏正当程序。虽然效率较高,但引起的社会不满不容忽视。网络平台方独家掌控对民众表达权判断和处理的“私权力”,也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对公民表达自由造成过度限制。本文认为,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社会环境,借鉴域外社交媒体治理的有益经验,探索社交媒体表达权判断机制完善的路径。

2.社交媒体因拥有判断权而处于优势地位,在处理关涉网民表达权的信息内容时,要保持谦抑和理性,以存在实害作为处罚依据[注]陈堂发:《网民批评性表达追责应体现权力谦抑品质》,《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微信团队对《新闻早餐》的处理说明中,第一条的解释是“以小概率事件夸大成全民事件,存在误导性,对公众造成恐慌心理”[注]书生:《微信回应东方网公开信:客观中立方能取信于人》,IT之家,https://www.ithome.com/html/it/269872.htm,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到本文撰写时,涉案文章依然存在于网络空间,所谓“对公众造成恐慌心理”恐是微信团队的想象和假设,而非实际影响。以想象和假设作为微信团队判断危害后果的依据,对刊载该文的公众号封停7天,难以看出平台方的谦抑和理性。如果作出封号等严重处罚前能向被处罚者说明处罚理由,并接受被处罚者答辩,或者有独立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提供处罚的事实依据,对表达权的判断结果或许更恰当一些。因此,技术层面上借鉴Facebook和第三方核查机制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微信平台每月发布一次谣言报告,如果谣言等不实网络信息的核查、判断和发布能够交给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来分工完成,这种工作机制对新媒体治理发挥的作用一定会更好[注]目前,微信平台已经开始采用第三方机构对不实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对象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民生等领域。。

3.对网络言论影响和结果的判断,应改变以往过于简单、粗糙的判断标准。一种言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确切的,确实不只有“是”和“否”两极的判断。如何确立一套更能反映言论真实程度的判断标准,同时把判断的主体、判断的过程、判断的方法都以透明的方式向公众表明,美国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参与表达权判断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微信团队对《新闻早餐》的处理,如果能够在标准的具体性、科学性、系统性、透明性方面加以改进完善,也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批评。由专业媒体、行业协会、平台机构、主管部门等携手探索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核查机构,是具有可行性的。在这方面,微信团队有了一定进步:在被封的文章页面上,点开“查看对应规则”链接,可以看到处理的规范。但是这一进步非常有限,因为我们只是看到“4.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所列的12项具体禁载条款和一项概括性禁载条款,而没有任何具体的说明和分析。如此对表达权的判断和处理,缺少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形式逻辑方法和事实根据,不仅严重损害平台自身的公信力,也使得对表达权的判断陷入粗暴、粗糙,影响了新媒体治理的社会观感和效果。

四、结语

社交媒体平台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是新媒体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无论是中国这样的法律制度正在发展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政治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健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交媒体平台在新媒体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既然我们承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而分权与制衡是编制笼子的坚硬骨架,那么,社交媒体平台就应理性地界定自身与政府权力的边界,尽量建构符合法治精神的、尊重公民表达权利的网络管理体制和内容判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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