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二) 川建行规〔2019〕1号

2019-02-14 04:39
四川建筑 2019年2期
关键词:材料价格工程款价款

二、减轻企业负担

(七)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计价依据与结算争议调解,当事人对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咨询回复有异议的,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调价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加强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应对。做好清理政府部门、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监督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公平公正执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严格工程结算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结算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法规规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监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无法达成民事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就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形成通过法定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见,并及时办理法定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因当事人一方恶意拖延,导致不能按时竣工结算,影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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