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帆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船舶油类运输日趋频繁,海洋油污事件也随之增多。海洋污染事件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还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损害。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都将环境损害作为赔偿内容之一。但是,目前对于环境损害的具体范围存在不一致见解,赔偿的司法认定实践仍然存在一定混乱之处。究其根本,是由海洋环境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综合体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和难以估量的性质导致的。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认定规则,对于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增强中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大有益处。
中国海洋环境污染主要包括3种污染源:陆源的污染;在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引起的环境污染;船舶所造成的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损害是指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中不同种类和同种类但可以明确区分属不同机关索赔范围的损害。《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专门性规定,涉及的索赔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人等。本文主要研究船舶油污污染赔偿。
财产损害是传统侵权法规范的赔偿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