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城镇机动车保有量居高不下,加剧了污染防治与碳减排的难度,这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基于社会现实,中国加强对自行车路权的法律保障,鼓励和促进城镇居民选择骑行出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镇公路由路面与路面上空间所共同构成,前者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铺设并享有所有权,而后者由于不具有稀缺性而无法通过产权制度加以调整。尽管铺设平整的路面显著提高了交通效率,真正对公路的社会价值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后者而非前者。因此,公路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即所有公民均有资格在公路上行驶;但其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即公民在使用公路时是否相互影响则不无疑问。在理想条件下,公路资源的极大丰富决定了公民对其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但现实中受制于城市规划布局、公路密度与高峰时段等各项因素,交通拥堵时常发生,在此情形下便难言具备非排他性。因此,公路资源是一种“附条件的”的公共物品,其“非竞争性”决定了“路权”绝不是对公路单纯的“使用权”,而应是在使用公路资源的多种交通类型中做出“优先权”选择,这是由公路资源本身不充分且附条件的“非排他性”所决定的,也是分析自行车路权问题的法理基础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是分析中国自行车路权缺失问题的首要文本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