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余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已不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越来越紧密地表现为一个法学问题,尤其是法理学问题。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方式,其功能就在于“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指引、计划和控制我们的生活。”①然而问题在于,现有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足于解决人工智能领域逐渐提出的诸多新问题。尽管在“弱人工智能”层面,部门法学者或法教义学学者仍可通过相关讨论——如扩张解释——来予以回应,但对于“强人工智能(以下称作“强AI”)”,他们则很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因为部门法条文所能允许的射程范围会限制他们的进一步讨论。这即是说,部门法所提供的说明性理论(explanatory theory) 难以解决由此涌现的规范问题,所以当问题一旦超过“实在法”所能允许讨论的最大限度,法学理论就有登场的必要。其中,“机器人也是人”代表了人工智能以及智能机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前沿理论和态度,它基于“强AI”(乃至是“智慧AI”②) 的未来发展来论证其可行性,并从法律角度出发直接对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发起挑战。③“机器人也是人”这一立场和观念能在多大程度上被证成或证伪,这首先得通过对其技术前提和理论构想的考察才能得到说明。
强AI是“机器人也是人”的讨论前提。与通过逻辑推理、定理证明、问题求解、自然语言系统以及专家系统来“模拟人或动物智能解决各种问题的技术”④的弱人工智能相比,它的“强”表现在它所具有的自我意识、自主学习、自主角色等“高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