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红
(厦门大学 福建 厦门 36100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P21),不仅首次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还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展开规划和部署。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强调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2015年7月22日,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了系统性部署。党的十九大更明确地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2](P38)。从中可知,中共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路径探索,并以体系建设为目标,扩大政治参与的主体,拓展政治参与的渠道,从而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创新。民主协商制度创新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推动公共政策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而扩大公众参与是其前提和关键,也是应对我国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多种特殊状况,推动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虽然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历程当中,中国农村的面貌在经济形式的一路走高下骤然变迁,国家各级政府及学术界也以政策推进和理论论证的方式不断探索着农村政治的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及道路,但基层面临的民主化治理难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其便一是思想困境,一方面,封建保守思想在我国农村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积淀下,烙印之一便是专制保守,4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改变了部分农村面貌,但传统思想的长期社会化结果留在农民的骨子里,即使是在晋江这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对民主政治的认可与接纳依然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