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凤,赵 缇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国家治理的方式以公共政策为主导,随着改革的深化,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公共政策法律化过程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尽管公共政策法律化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手段之一,但公共政策法律化究竟是什么,推动公共政策法律化的原因有哪些,以及什么样的公共政策可以法律化,学界目前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讨论仍然没有给出系统性回答。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给出明确答案,不仅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要求的实践需要。
对“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概念界定是我们认识公共政策法律化的前提。当前学界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哈罗德·D·拉斯韦尔认为公共政策是达致公共目标,获得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一种包括了目标、价值、策略三部分的大型计划,其中法律是公共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1]张金马基于我国国情定义了公共政策的含义,他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其表达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2]狭义上,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所制定的政策”。[3]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一个政府选择要做的任何事,或者它选择不去做的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