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类新兴且具有时代特色的诉讼制度,正逐步发挥其监督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效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作用。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至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运行三年有余,无论是试点期间还是正式施行期间,通过诉前程序化解的案件数量都远超诉讼程序。[1]在已公开的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判决书中,人民法院使用的判决类型局限于两种,即确认违法判决和责令履行判决。其中确认违法判决居多,几乎所有支持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中都包含了该判决类型。狭窄的受案范围和单一的判决类型,折射出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中存在问题,其制度构造亟待完善。[2]
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的贵州省,其行政公益诉讼一审公开判决书数量最多,且案由分布较广,适合作为研究对象。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无讼网”等对贵州省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进行检索,设置判决时间为2015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检索的结果再进行整理并筛选,共得100份裁判文书,其中有99份判决书、1份裁定书。
100份裁判文书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类型主要有四种: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履行职责”有19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履行职责”有77份之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履行职责”和单独“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分别为1份和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