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迅
在深入推进“去产能”、加速“僵尸企业”退出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经济性裁员问题,如何做到合法、合规是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针对裁减人员的数量,即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实质要件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显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明确规定或解释。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12月24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规定,“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包括“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近似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源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