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
本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于2018年全面展开,中央层面已基本结束,在地方层面也已接近尾声,从中央到地方,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反响。此次改革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其一,形式上最初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提出;其二,改革方案的全貌也是由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习近平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以下简称“《习近平两稿的说明》”)所揭示;其三,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将“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融为一体统筹设置,并将党的领导置于突出位置。这一系列的改革,无论在理念和方式上,还是在力度和范围上,均远远超越了以往历次机构改革。这种体现了鲜明新时代特征的改革,尤其是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为内容的改革,在行政主体、行政法的法源乃至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管辖和行政诉讼被告等方面,全方位地给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②参见杨建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行政法学新课题》,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53927.html,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2019年4月19日访问;《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行政法基本问题研讨会”综述》,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2967,中国宪治网,2019年4月19日访问。
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样大手笔的一种架构,我们需要以全方位、全过程和立体、动态的视角去进行观察和分析。当然,这不仅是行政法学的课题,而且也是宪法学的课题,可能也是我们整个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发展所面临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