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琦
被害人吴某2008年患上宫颈癌,在2014年至2017年3月期间,因术后转移在医院多次化疗。2017年5月23日,吴某因疼痛难忍在家服农药(一种低毒除草剂)自杀,后被家人及时送医院救治。自此至6月中旬,吴某多次请求相识多年的徐某某驾车撞死自己(吴某丈夫王某也参与了劝说),以摆脱痛苦,徐某某多次拒绝后最终于15日同意。当晚20时许,徐某某在约定地点开车将吴某撞倒,随后拨打110报警,吴某被送往医院,但其不配合治疗,6月17日主动出院,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其被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级。①该鉴定意见是3份鉴定书的结论汇总,分别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及王某系共同犯罪,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因素,分别对徐某某和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②参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做出后,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以下简称“癌患嘱托杀人案”)
本案中,在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判处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书并没有具体阐述认定未遂的理由,理论上,只可能是否定了死亡结果和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