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伟,张 恺,张 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2)
世界上许多国家由法官行使司法审查权,多数法治国家法官通过庭审听证的形式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采取审前羁押措施,为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提供了实践依据。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工作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使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方向更加明晰。检察机关如何顺势而为、取长补短值得研究。
当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于诉讼式审查逮捕模式的理解多种多样,有的将“诉讼式审查”视为“两造”具备、“三方”到场的公开庭审式审查,有的将“诉讼式审查”视为公开听证式审查,引入多方参与等。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改革实质内容到底为何,应首先明确诉讼的内涵即审查逮捕诉讼化的特征。
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改革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亲历性。秉持“谁办案,谁决定”的司法改革宗旨,检察官应直接主持和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审查在案全部证据,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辞证据等。第二,中立性。检察官保持客观中立性,应作为居中裁判者而非国家追诉者的身份审理案件,在充分评判各方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之上作出决定。第三,开放性。改变原来封闭的、书面的审查模式,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作出审查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