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懿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而实质的直接审理原则则要求法院应尽可能调查原始的证据,以此来查明原始的案件事实。它尤其强调对证据的要求,即原则上应使用原始证据、第一手证据来认定某一事实,是对直接审理的对象的规范。[1]
言词原则要求裁判者应当面以口头形式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不经此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若仅在法庭上念被告人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