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党恩 黄莹莹/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普查员拥有以下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解释说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普查表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
3.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以及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改正其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5.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普查对象,配合普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移交本级统计机构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普查员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普查数据采集、普查工作组织(含普查宣传)等方面。
普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独立开展普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知识。普查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内容,了解行使普查职权的依据。普查员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统计、经济知识。
2.普查业务知识。普查员经过普查机构业务培训后,应了解普查方案及相关规定,普查表的设计和分配,普查指标口径、范围、内涵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