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的扣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等16 则

2019-03-04 06:26
税收征纳 2019年2期
关键词:住房贷款职业资格国家税务总局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子女教育的扣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的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哪些资料需要报送?哪些资料需要保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因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哪些资料需要报送?哪些资料需要保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教师应改变讲清楚、讲透彻的传统教学观念。上课时,应在教学重点、难点、学生疑点处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引导学生积极地、主动地思考,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旧知识是获取新知识的基础,新知识是旧知识符合逻辑的发展。在现有的知识基础上,让学生通过联想、类比,得到新的知识,是通过引导、启发,而不是直接“传授”,更不是“灌输”;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我们所进行的高中语文“由教到导”课堂教学实践,就是通过对教法的创新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的。通过语文教学中的一题多解、一题多变,多题归一等训练,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提高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中,寒暑假的假期能否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哪些资料需要报送?哪些资料需要保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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