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澳大利亚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研究

2019-03-05 03:23房珂竹王竞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双边合作中澳两国

房珂竹 王竞可

(1.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 650000;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国内各自都存在毒品问题,并随着毒品全球化而不断升级,两国都成为世界毒品最重要的目的地之一,都受到毒品的威胁和侵害。近年来,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毒品跨国犯罪有所增加,两国的毒品犯罪相互交织,互涉毒品犯罪案件逐步呈现高发态势。分析近年来中国国内发现的与澳大利亚互涉的毒品犯罪,毒品非法输出目的地之一就是澳大利亚。以2012—2013年为例,中国警方共收到来自澳大利亚的线索核查函87件,主要是跨国贩毒团伙从中国国内或绕道新加坡等地向澳大利亚贩运冰毒、可卡因等毒品。

针对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互涉毒品案件的高发态势,中国遵循国际社会禁毒合作共识,积极务实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中澳禁毒合作,不断建设和完善两国禁毒合作制度,有效地打击跨境毒品犯罪问题,既符合中国在禁毒工作领域的国际三项主张,是中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也将有助于减少两国毒品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国内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的环境。

一、中澳禁毒执法合作现状暨有益经验

(一)中澳积极致力于构建双边禁毒执法合作法律制度

中国与澳大利亚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法律条约是两国开展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具体执法行动指针,是达成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标志,也是评价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成效的标准。审视当前中国与澳大利亚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状,两国禁毒执法合作双边法律制度已初具体系规模,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中正在发挥依据性作用。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和中澳双边条约两个层次共同组成。

1.国际禁毒公约为开展双边禁毒刑事执法提供了最广泛合作可能性

国际禁毒公约为中国开展禁毒合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同时也使中国与澳大利亚在禁毒双边合作领域具备了共同的禁毒国际合作义务,搭建了中澳禁毒执法双边合作的桥梁。国际公约确立的内容都在中澳两国的国内法中得到了确立,致两国的禁毒国内立法具有了国际法背景下的共性,这使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具有国际法背景下最广泛合作可能性。

2.中澳已经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具体规范

中澳双方建立了刑事司法正式合作。2006年10月27日中国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确立了中澳两国禁毒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合作法律依据。目前中澳两国合作框架内签订的双边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注]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澳大利亚司法部法律合作谅解备忘录》[注]2011年9月中国与澳大利亚期签署。。

(二)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实践

中国与澳大利亚在禁毒刑事执法领域开展双边合作以来,根据互涉毒品犯罪案件个案具体情形展开了多方面合作与交流,因此使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也呈现为不同的合作内容与特征,不断拓宽和纵深了中澳双方国家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内容和边界,也是双方合作卓具成效的表现。本文意在对典型的合作类型进行梳理分析,以固化总结这些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经验,为合作的拓展理清脉络。

1.中澳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管辖权谅解

2014年1月23日,云南某检查站查获一澳大利亚籍公民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携带2775克海洛因前往广州。案件办理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处向澳大利亚驻成都总领事馆发出照会,邀请澳方驻华使节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和宣判,澳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中澳双方在审理和旁听澳大利亚籍公民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都显示出充分相互尊重司法管辖权。

2.中澳毒品犯罪案件情报信息交流及证据共享的合作

2011年2月27日,中国某海关查验从福建福清市寄往澳大利亚的出境邮包快件时,查获内藏冰毒81.5克,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将相关情况通报澳方并指示福建省公安机关启动了控制下交付工作程序,澳方据此情报通报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2013年5月10日至13日,广州海关相继查获了4个在茶叶中藏匿冰毒的出境邮包,共缴获冰毒7981.4克,中方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通报了案件线索并展开执法合作,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澳大利亚向我国海关部门提出了提供毒品证据的请求。在两国没有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渠道移交毒品证据的先例借鉴背景下,中澳双方创新性地进行毒品证据国际移交。根据《澳大利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程序框架,经过澳大利亚中央机关向中国司法部提交申请,中方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签发毒品出境授权书向澳方移交本案中缴获的冰毒证据样品40克,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员将毒品样品及其他证据携带返回澳大利亚,用于澳方控告犯罪嫌疑人。中澳双方实现了毒品样品移交出境的合作探索,拓宽了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内容和程序。

3.中澳警方开展关于毒品案件协查的合作

在澳大利亚国内毒品滥用问题陡然升级的时期,中国警方对来自澳警方的线索核查函积极回复。查明案件大多为跨国贩毒团伙从我国广东省、香港地区或新加坡等地向澳大利亚贩运冰毒、可卡因等毒品;贩毒团伙成员多为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籍华裔或我国香港籍人员;主要犯罪形式是将毒品夹藏在集装箱货物中以海运方式运往澳大利亚。

4.中澳毒品案件联合调查和远程音视频作证的合作

2012年5月,中国公安禁毒部门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联手破获“11·30”走私黄樟油案,双方共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澳方缴获黄樟油2.85吨。中国方面判决了本案中中方抓获的中国籍犯罪人,并送服刑。澳方在案件审理中向中国司法部发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希望在澳方法庭聆讯和庭审过程中安排犯罪嫌疑人通过音视频连线方式出庭作证。中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同意了澳方协助请求。2014年12月5日,澳方庭审开庭,中澳警方联合专案组组织网络远程音视频设备,中国籍服刑人通过音视频远程指认澳大利亚犯罪嫌疑人,并接受了澳大利亚方面庭审法官、辩方律师的在线同步音视频询问,完成了作证程序。

本案件的联合调查、作证方式和证据采用程序是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仅探索推进了案件联合调查的合作方式,还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破解了跨国毒品案件的证据难题,对有效打击跨国走私贩毒团伙、深化中澳两国国际禁毒执法合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中澳禁毒刑事执法联合行动和交流考察

1.联合开展缉毒专项行动,创新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模式

为了遏制不断升级的两国互涉毒品犯罪活动,中澳两国警方不断深化合作领域。双边警务合作首创是2015年11月2日启动了首届“中澳联合缉毒行动。”[注]http://www.chinapeace.gov.cn/zongzhi/2016-07/09/content_11356112.htm首届中澳联合缉毒行动总结会举行。2016年7月2日,中澳签署《中澳联合缉毒行动第二阶段行动方案》,启动第二阶段联合缉毒行动工作。

2.加强禁毒工作交流,推进禁毒学术交流

近年来,中澳两国禁毒执法部门持续开展禁毒工作交流,两国的相关研究机构举办学术研讨会,对两国禁毒刑事执法的相关主题开展学术交流。

综上,中澳双方积极推进禁毒刑事执法领域合作目前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初建阶段,时间集中在2006年至2011年,中澳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签署了两国正式司法双边合作框架,两国的相关司法部门也逐步签署刑事执法的具体合作内容。相比较而言,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案件在形式上、内容上和数量还有限,但这一阶段的非毒品犯罪的个案合作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合作实践是澳大利亚根据2002 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公平分享计划”,承认中国政府在本案件中对洗钱犯罪资产发现、调查和起诉提供的协助,将 3000 万元人民币分享给中国[注]http://news.sohu.com/20110928/n320755903.shtml“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揭秘:外方侦查审判。。第二阶段为2011年之后至今,中澳两国在司法合作框架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禁毒执法合作实践,合作领域逐渐扩大,实施了两国政府互访、派驻联络官制度、禁毒部门签署项目、侦办毒品犯罪个案协查合作、交流缉毒情报、证据共享、跨国控制下交付、开展联合缉毒行动、提供禁毒设备、交流毒情形势、考察禁毒措施、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际会议等等,合作领域从禁止贩运毒品发展到打击毒品消费市场和直至禁吸戒毒等各个方面,实践了较为全面的双边禁毒刑事执法合作。

二、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因素分析

中国与澳大利亚有非常良好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条件。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国,两国从上世纪末即建立了经济领域的诸多合作。随着毒品的全球性泛滥,两国都面临毒品危害,同样要应对着打击和预防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的挑战。在毒品问题上两国均持坚决禁毒的态度,而且积极参加禁毒国际合作实践。但因两国在国家制度、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等方面均有不同,为了进一步实现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有必要反思影响两国禁毒执法合作的利弊因素,扬长避短。

(一)有利于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积极因素

1.两国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安全问题上共同的价值观,均坚持主张“合作安全观”[注](http://baike.baidu.com/link百度百科 新安全观)“合作安全观”是一种力求通过安全主体(包括国家主体和非国家主体)一定范围内的合作来谋求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主张和观念。

中国在国家安全领域一直坚持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内容的合作安全观,中国的合作安全观可以表述为“超越单方面安全范畴,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之核心内涵。20世纪九十年代后的澳大利亚政府在联合国大会上开始引用合作安全概念。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犯罪、毒品走私贩运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中澳两国也存在毒品问题,也共同面临日益严峻的毒品形势。而现阶段毒品犯罪的全球化特征使单一国家禁毒变得更加艰难,积极探寻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正是两国在共同价值取向的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治理毒品问题的趋同性选择。

2.中澳两国都选择了均衡性的现行国内禁毒政策

国际社会各国在毒品问题治理过程中治理方针一直存在以打击毒品生产贩运为主还是以禁绝毒品消费市场为主的争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确定了中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力度过程中,亦在选择务实的国家禁毒政策,从注重打击毒品犯罪,逐步过渡发展到打击与治疗并重,直至实行了减少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和减少毒品危害并重的综合均衡禁毒政策[注]http://3y.uu456.com/bp_7571o7opye9kfa351dwu_1.html王宝彬 澳大利亚毒品控制。

3.中澳两国目前已经形成有益的合作实践经验

中澳两国在禁毒刑事执法合作中都保持积极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框架下不断相关法律部门推进合作,积累经验,形成务实高效合作。合作实践既包括两国的正式合作,也包括非正式合作。合作以条约前置主义为依据开展,更广泛的合作都是以“个案合作”开始,逐步形成行动制度,直至签署双边合作条约 。这些合作将在今后的合作领域中起着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掣肘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主要因素

1.中澳两国客观上存在的国情差异

中国和澳大利亚都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国情,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现状与民情大不相同,具有差异甚大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双方的毒品问题也存在不同特点。因此,在禁毒刑事执法合作中必然会出现中不同的见解,如何协调差别,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和互信,是两国进一步加强禁毒刑事执法合作要跨越的阻滞。

2.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所需依据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中澳两国虽然共同加入了一系列禁毒国际公约,并在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领域逐步进行着双边合作条约和协定的签署,但是相对于毒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网络化的新特点,需要签订更加广泛的执法合作制度。目前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框架更侧重于原则性指导,实践操作性不足,还缺乏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不利于中澳两国展开以打击毒品跨国犯罪为主要目标的双边禁毒刑事执法合作。

3.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工作机制建设不完善

中澳两国毒品互涉毒品犯罪是跨国性犯罪,仅凭借框架性合作难有成效。近年来,国际贩毒组织更凸显出组织严密性、贩毒方法多样性、手段智能化和武装性等社会恶性特征,而考察目前中澳两国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行动,开展较多的是非正式合作形式的会议和考察,还没有形成两国间协调一致、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合作机制系统,拉低了两国禁毒合作的战斗力和成效。

4. 缺少研究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长效机制

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国际合作是具有技术性含量的专门性工作,需要一批专门研究机构和专门人才,要具有法学理论积累和国际法专业知识,对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毒情和相关法律制度有专业研究能力,有良好的中英文交流技能等;在此基础上,还要有提供众多专门人才开展研究的机构平台推进研究工作,整合人才、设备和资金等研究资源,提炼出双边国际禁毒合作的理论,以研究主体的资格提出负责任和务实的决策方案。鉴于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开展现状,专门人才和研究机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全面完善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中澳双边禁毒刑事执法合作重要性的定位,不断增强双方对禁毒刑事司法合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澳两国要提高对中澳双边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定位,将两国的禁毒刑事执法双边合作置放在毒品全球化治理的国际禁毒合作和国际社会多边、双边禁毒合作的禁毒网络格局的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中澳两国可以进一步达成合作共识,加深相互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加强磋商与交流,建立、健全两国政府间的禁毒执法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取得重大禁毒问题上的一致,推动两国禁毒合作的实质性进展。

(二)进一步完善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的条约和协定,加强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研究

虽然中澳两国已经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双边合作条约,但是该框架下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制度仍然需要大幅度建设。特别是刑事部门法有较大差异,如若试图签订一系列同时符合两国国内法精神的、双边都满意的执法合作制度较为困难。对此,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关于合作内容和实现途径。

1.在已形成合作但需完善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法律制度方面,其一,根据《中国与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助条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中澳双方可以在禁毒刑事侦查、涉毒刑事案件起诉和诉讼三大领域相互开展最广泛的合作。较好的选择是双方缔结《中国与澳大利亚禁毒刑事执法警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议和确定实现上述中澳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十二项合作权限的具体规范。其二,建议双方合作的路径仍然可以采用之前的经验,一种方式是对已有的合作制度进行整理完善,第二种形式是采取禁毒“个案合作”方式。

2.中澳双边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是有限的,中澳两国要实现有效打击互涉跨国毒品犯罪,仅凭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远远不够,在合作内容上两国要选择开放性合作策略,对于有禁毒合作现实需求,有不属于两国现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没有形成双边合作内容的情形,应在禁毒国际法框架引导下,逐步扩大双边合作范围,完善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框架范围之外的双边合作。例如建议澳大利亚方面加快批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例》,建立两国关于引渡的正式合作。

3.对两国间已经签署的禁毒刑事执法所需合作内容,但两国国内法不对等的情形,如以毒品犯罪财产分享制度为例,根据2002 年澳大利亚制定了《犯罪收益追缴法》,对“被罚没资产账户(Confiscated Assets Account)”中“根据没收令、罚金令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追缴决定而被罚没的财物”将源自“无财产受害人犯罪”的犯罪收益向“提供合作”的外国进行资金分配[注]澳大利亚《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 296 条第 4 款,张磊等译:《澳大利亚 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中国仅在《禁毒法》中对毒品犯罪财产分享[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做了原则性规定,目前无具体实施的制度。建议应在遵循本国国内法精神的前提下,各国自行制定相互形成对等和对应的法律。

(三)建设完善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工作机制是指中澳两国禁毒执法部门间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框架》规定的协助范围内,开展具体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时须遵循的实施规则、实施程序,且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的工作体系,其建设主体是两国具有禁毒执法权能的禁毒刑事执法部门。由禁毒刑事执法部门在开展具体禁毒执法活动中经过实践、协商、妥协等互动而创造性形成的,并取得执法效果的、有机连续性的工作系统。

1.完善中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合作机制

有效打击中澳两国互涉毒品犯罪,要重点加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机制建设,建立一套易于操作、运行顺畅、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从而实现从发现毒情到追究毒品犯罪刑事责任、摧毁毒品非法贩运通道的系列目标,两国应通过个案合作和相互认可工作方案等方式,不断研究、细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合作制度;在内容方面,建议目前要侧重制定两国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跨国控制下交付、合作行动机制、证据共享工作机制、联合侦查机制、跨境抓捕协作等几项工作机制,每一项禁毒执法工作都要建立行动流程和实施要求。

2.建设中澳禁毒刑事执法专门情报工作机制

由于两国互涉毒品犯罪案件具有跨国境、跨陆海空、跨语言等大跨度特征,因此,两国禁毒刑事执法合作效果高度依赖相关部门情报交流的深度、广度和速度,以及情报整合、分析、研判的效率。两国禁毒刑事执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务实、宽泛的禁毒情报工作机制。为此,建议要构建中澳互涉毒品案件的专门禁毒情报信息平台,开发包括禁毒刑事侦查机关、涉毒刑事案件起诉机关和诉讼机关为主体的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建立情报收集、情报共享、情报交换、反馈联络、情报监管、维护、情报整合、研判、分析、利用等系列工作制度,实现双方打击互涉毒品犯罪的情报共享。同时更要特别重视开展两国间相应的互联网涉毒情报监测,以应对通过互联网、手机或国际邮包进行的互涉毒品犯罪。

3.建立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长效交流、学习、训练机制

鉴于中澳两国具有截然不同的禁毒法律制度和执法工作机制,要形成禁毒司法合力,有效地进行禁毒合作,须以彼此学习掌握禁毒相关法律和禁毒执法实务为前提,建设长效的交流学习训练机制。既可以加强中澳双方交流,增加双方合作信心,增进双方合作感情,同时,也可以使相关禁毒部门掌握彼此的禁毒法律、禁毒措施和良好经验,促进合作的纵深发展,其意义深远。具体举措建议如下:第一、中澳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立长效的禁毒刑事执法合作训练制度,建设两国禁毒执法工作交流和学习机制,制定具体的交流学习时间、程序、内容和人数等交流学习方案,依托现有的国际合作培训资源具体实施。第二、两国各自轮流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发禁毒执法办案人员和禁毒研究人员两个层次的禁毒训练课程,可以选择两国互相派员在对方国家授课。禁毒执法办案人员主要学习禁毒执法程序,训练禁毒执法技能,学习禁毒先进执法仪器设备和其他新技术的使用等,以掌握对方国家的禁毒执法内容、措施为学习目标;禁毒专门研究人员以研究对方国家的禁毒形势和禁毒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主要课程内容,以研究开拓中澳两国禁毒执法合作的领域和合作方式为目标。第三、课程内容的设置要有针对性,以两国禁毒合作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建议设置禁毒法律、情报分析、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查缉技术实战训练、毒品查缉设备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反洗钱措施等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非正式合作,增强合作“软实力”

中澳禁毒刑事执法合作在各合作层面保持良好的联络与工作协调合作氛围,保证执法机构和人员经常见面、沟通,形成相互帮助、彼此信任的合作内心确信,建立日常合作关系和各层面定期会晤制度,增加熟悉程度,加深合作感情,增加合作软实力。

结语

全球化时代的跨国毒品问题,从毒品犯罪集团的角度,毒品的非法贩运和流通没有国家、国界的制约,没有民族和人种的不同;哪里有毒品消费、哪里有吸毒人群,毒品非法贩运就不择手段地渗透。禁毒国际合作是国际禁毒的核心战斗力,是目前最务实的应对之法。国际社会必须通过有效的禁毒国际合作机制、多边合作、双边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根据毒情形势的变化特点选择合作的内容和时机,合作也要由形式由单一趋向多元化,才能形成合力和资源优势,有效治理毒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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