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改革

2019-03-12 00:51李昊霖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常任理事宪章联合国大会

【摘 要】 随着当今的国际政治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各国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文章讨论了目前关于否决权改革的几种观点,如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争论以及改革派内部关于否决权改革的不同主张,如限制否决权的使用范围、对否决权的使用作正式的解释、对表决票数进行修改、扩大“集体否决权”的使用、扩大联合国大会的权力等。并主张否决权改革仍需在充分协商、达成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兼顾各方利益,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让否决权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工具。

【关键词】 安理会;否决权

一、否决权的缘起

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美、俄、英、法、中)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即在安理会的决议过程中,对一切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既要求九票多数,又要求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才能通过。旧金山会议的四国声明把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表决程序称为“受限制的多数表决制”。否决权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944年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此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及否决权问题,但直到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美、苏、英三国就安理会的投票规则问题才达成一致,认为“第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第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性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第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八章第一节和第八章第三节的第一款内各事项之决议,争议当事国不得投票。”否决权从确立之时,就遭到一些国家的反对,在跟随着联合国走过风风雨雨的70年后,当今的国际政治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各国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否决权制度将迎来一个新的时代。

二、相关否决权的争论

各国对否决权看法不一,进而围绕否决权引发了不少争论,大致可以分为改革派与保守派。改革派认为,否决权与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悖。《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不论大小,一律平等”,而给予五大国否决权,会让五大国实际上享有额外豁免权,五大国可以利用否决权阻止不利于自己的安理会决议的通过,这对其他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与“各国主权平等”理念不相契合。此外,否决权不断地被滥用,冷战期间美苏两国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频繁的使用否决权,据统计,1946年到1965年期间苏联使用否决权达104次,而美国从1965年到1985年期间使用否决权42次,否决权已成为一些大国的特权,需对其进行改革

保守派则认为,否决权的设立基于“大国一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际联盟推行的“全体一致”,一个决议只要有一个国家反对,该决议就无法通过,导致了国际联盟工作效率低下,也无法维护世界和平。鉴于此,基于“效力原则”,让安理会作出决策的效率增加,让决策得以贯彻的能力增强,突出大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赋予大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特殊责任,因而给予常任理事国以否决权,像电路中的保险丝,防止联合国这座大厦的坍塌。

三、否决权改革的方案

1、关于否决权改革的观点

国际社会上各国对否决权改革的论调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取消否决权,伊朗、古巴等国主张取消否决权,它们认为“过时且不公正的‘否决权已超出了本组织创始人对否决权所定的原义……必须永久取消否决权”;二是限制否决权,“团结谋共识”集团的国家认为,否决权应限制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范围内,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问题享有否决权;三是保留否决权,反对取消或过分限制否决权,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否决权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希望自己手中的权力被剥夺。

2、否决权改革的方案

从目前情况来看,取消否决权和不改革否决权不现实,当今国际形势与联合国成立之初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普遍认为应对否决权进行限制。如何限制否决权,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限制否决权的使用范围,2006年古巴代表在第61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言指出,“把否决权的使用限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行动的时候”;此外,1980年在马尼拉举行的《联合国宪章》特别委员会上,大会成员国(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就否决权问题进行磋商,成员国一致认为“(1)接纳新会员国;(2)在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少数人统治和奴役下民族实现自决和国家独立的不可剥夺权;(3)建立在彻底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基础上的停火命令;(4)依照宪章第二十七条(三)款,倘若某一常任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通过有关该争端的决议时,不适用全体一致原则。”事项在安理会决议时不适用全体一致原则。限制否决权使用范围不仅是各国的呼吁,在实践中也存在先例,因而在改革否决权时,可以以此为参照,防止否决权的滥用。

对否决权的使用作正式的解释,加拿大代表在第60届联合国大会上指出,“使用否决权需经解释,并公开说明正当理由”,说明理由强于不说明理由,是对否决权使用的一种限制,至于解释的效力,当安理会成员国认为该解释不合理时,可以推翻原否决。

对表决票数进行修改,否决权不能由一个常任理事国单独使用。在安理会决议时,如果三个常任理事国投赞成票,该决议即可通过,如果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则至少需另一常任理事国的同意。根据安理会现实情况,中、俄两国可以基于共同利益联手行使否决权,此外,法国也是一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时可争取的对象,因而,在实践中通过对表决票数加以调整来限制否决权,有其存在的空间,相比增加新的常任理事国来分散五大国手中的权力,这种方案对它们的实质权力损害较小。

扩大“集体否决权”的使用,安理会表决“实质性事项”时需九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如果达不到九票,即使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实质性事项”仍不能获得通过,即七个非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集体否决权”。在“集体否决权”中,赞成票至少占总票数的3/5,如果扩大该权力,可将比例提至2/3,即至少十个理事国投赞成票该“实质性事项”才可能通过,即五个非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集体否决权”,相比之前的七个非常任理事国,否決权使用门槛降低,能够实现国家之间的制衡,进而从消极方面对否决权加以限制。

扩大联合国大会的权力,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一样都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通过扩大联大的权力以制衡安理会,以外部方式限制否决权。联合国大会成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较之于安理会成员国更强,做出的决策比较公正,因而适当扩大联大权力具有可行性。一个议案如果在联大获得通过而在安理会被否决,那么,给予联大第二次机会,当联大成员再次以压倒性优势通过该议案时,安理会的决议则会被推翻,即该议案获得通过。通过扩大联大的权力来制衡安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可限制否决权的滥用。

四、否决权改革前景之展望

各国就否决权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每种方案都存在合理性,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否决权改革涉及许多复杂而敏感问题,因而否决权改革仍需在充分协商、达成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改革的进程注定漫长曲折,但不可否认的是,限制否决权已是大势所趋,改革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让改革后的否决权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工具。

五、结语

否决权从其设立至今,围绕它的争论一直存在,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对其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各国提及的改革方案都有其合理性,至于否决权如何改革,因否决权的重要性,加之否决权的改革与各国利益休戚相关,故否决权需在各国充分协商、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改革方案,让改革后的否决权制度真正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帅、万里.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改革之路[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9(4).

[2] 梁西.国际困境: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问题——从日、德、印、巴争当常任理事国说起[J].法学评论,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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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冬青.论后冷战时期联合国否决权的改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5] 毛瑞鹏.国际组织规范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困境[J].天府新论,2008(3).

【作者简介】

李昊霖(1992.6—)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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