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土地流转与合作经济
——以广西贺州市农村为例

2019-03-17 17:22苏弘毅
广西农业机械化 2019年4期
关键词:农户村民土地

苏弘毅

(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510320)

1 前言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生动力。时至今日,农业、农村的发展局面已经与当时的情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二元分化所带来的人口流动、农地抛荒导致的耕地浪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日益衰落带来的乡村破败,给三农问题的研究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党的十九大上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意在全盘解决当前乡村衰败的问题,然而,当务之急,是要发展乡村的经济,为农村发展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广西贺州通过发展合作经济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村民就业的做法,或可为当前我国广大内陆农村提供有益借鉴。

2 目前乡村振兴面临的若干问题

2.1 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虽然中国正处在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58.52%,[1]即便如此,农村人口仍旧占比41.48%,约合5.8亿人,其中农业劳动力有2亿多,但是全国的耕地约在1.35hm2左右(2016年数据),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66hm2,正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小农就此形成,其情形与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说别无二致,“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佃租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又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2]此外,土地承包到户之初,为公平起见,实行“好田户户分,孬田家家摊”,[3]因而农户的经营规模小且地块分散,普遍形成了“一户多田”或是“一田多户”的格局,一家一户的小农式分散经营开始形成,彼此之间各种各的庄稼作物,也因此品种不一,生产方式也不一,导致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性、生产性服务难以进入田间地头,难言规模效益,农民个体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农业经营收益十分有限。马克思早就指出了土地细碎化以及附着其上的小农经济的弊端,“在法国凡是买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获得土地。但是,正因为如此,土地便被分成许多小块,耕种土地的人资金很少,主要

依靠本人及其家属的劳动。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小地块耕作的方式,不仅不能采用现代农业的各种改良措施,反而把耕种者本人变成顽固反对社会进步,尤其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敌人”。[4]可见,要走现代化的农业产业之路,运用科技含量高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以及效益,当务之急仍是解决目前的土地细碎化问题。

2.2 集体经济的弱化导致农村集体的积贫积弱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村集体,无论是产业发展还是精准扶贫,都需要由村集体来牵头组织,乡村振兴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态势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9月21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农村要“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5]目前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然而,由人民公社的统一经营向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转型时,未能正确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分”的方面更加彻底,而“统”却是被弱化、虚化。目前来看,越是贫困的农村,集体经济缺失乃至空壳化的问题愈加严重,大部分村集体既无资产、资源,又缺乏持续且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只能依靠财政的转移支付。这样的村庄也就失去了经济发展以及公共事业建设的主动权,失去了凝聚广大村民共识的基础。换言之,纵使村集体想要为广大村民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想要动员村民发展产业、想要留住乡村发展的可用之才,受制于经济基础薄弱和物质手段匮乏,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笔者在广西昭平县仙回乡走访时,农户反映当地的水坝修建于人民公社时期,因其年久失修,在一次大暴雨中彻底坍塌,致使其覆盖的几百亩田地无法正常灌溉,村委已将此情况上报乡镇府,但是财政资金迟迟不到位,这让村民苦不堪言,他们普遍以种植茶叶与沙糖桔为生,如今低成本的公共灌溉系统无法使用,势必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来获取灌溉等生产服务,这也导致农民增收困难。当农民面对生产生活困难时,代表村民集体利益的村社集体应及时回应村民的需求,也只有当村民集体能够及时地回应村民利益诉求,村民才会信任、支持村集体,乡村的产业发展、公共基础建设以及乡村治理中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改变村集体积贫积弱的现状。

2.3 城市化与工业化带来的农村内部阶层分化加重

随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第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了洗脚上岸,进城务工。因此,在广大的以种粮为主的内陆农村,以代际分工为主的半工半耕模式已经形成,[6]即家中年轻力壮的青年人进城务工,而年老力衰的父母则由城返乡,重新经营自家承包地,也因此,目前留守乡村的,主要是失去在城市务工能力的老人、妇孺、病残等劣势群体。一个农民家庭的富裕程度,与该家庭的劳动力生命周期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家中的年轻适龄劳动力越多,能够进城务工的人也就多,自然务工收入越高;反之,则经济上相对贫困。此外,部分农民借助改革开放时发展乡村工业的东风,开办私人工厂或是经营项目承包,从而成为村庄中的富人群体,虽然他们是村民中的极少数,但他们拥有大量的财富与资源,因而成为村庄中颇具影响力的群体。最后,则是部分的青壮年农民,本可以外出务工,但是出于种种原因,选择了留在村子里,他们可以说是目前人口加速流失的乡村急需的中坚力量,也是乡村产业发展与乡村有效治理可以倚靠的力量。

目前,村庄内部存在着经济状况、家庭条件各不相同的农户群体,随着彼此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阶层的分化不断显现,一些人成为了村庄里的核心,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另一些人则逐渐沦为村里的边缘人,对于村内的事务漠不关心。伴随着这种分化而来的,就是村庄原本的邻里和睦不复存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式的村庄面临着瓦解。

3 广西富川县振兴乡村的具体实施路径

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生产力的自由发展”,[7]而“这种生产方式”就是农地细碎化、分散化以及附着其上的小农经济,是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的,想要实现产业发展,就“要改造小农使之成为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的大规模生产,在无产阶级的支持下通过参加合作社而走上合作道路”。[8]目前,全国各地不少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鼓励、推动农户把承包地流转给村集体,从而发展集体经济,如赫赫有名的南街村、华西村模式,又或是山东东平的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集体经济之路,实现了乡村的振兴。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的盘坝村,结合自身实际,也摸索出了一条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继而发展乡村产业、扶贫脱贫的推动乡村振兴的道路。

3.1 成立村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土地有序流转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盘坝村,地处南方山地丘陵地带,又兼喀斯特地貌,长期以来,山多地少、旱涝多发且交通不畅的问题制约着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困难。2018年全村共有540户,2876人,在“十二五”期间被定为贫困村,贫困人口占全村的31%。为了破解这一困局,实现乡村产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以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大目标,盘坝村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各个自然村分别成立了村民合作社。在“入社自由,退社自愿”的原则下,村两委干部鼓励、劝说村民把手中的土地以租借的形式流转给村民专业合作社,租期为十五年,租金为8995.5元/hm2。以此为基础,在村两委的领导、推动下,合作社将原本分布各处、零散细碎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平整合并,用扶贫专项资金改造位置不佳、易旱易涝的劣田为良田,形成了规模化的100hm2田地。

在村两委与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推动下,盘坝村在推进“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坚持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方向,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又通过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分散化的问题,激活了土地要素创造财富的活力,加上15年这一较长的流转期限,为培育、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创造了条件,也为进一步发展村两委领导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打下基础。

3.2 “合作社+农户+企业”模式壮大合作经济

盘坝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西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已不再是几家几户农民联合起来进行简单的联合生产,而是一种以自然村为单位、以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在村两委领导管理之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新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符合中国当代农村实际情况的、符合当地自身状况的经济组织。

就盘坝村的实践来看,该村的合作社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企业领办合作社的混合体,走的是“合作社+农户+企业”的道路。首先,各家把承包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自主规划,自主经营,统一品种、统一品牌、统一步调的种植食用菌、中草药材,前者达到了33.33hm2而后者则有20hm2,形成了规模化的产业经营。其次,在食用菌种植项目中,合作社也引入了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用当地农业局柳晖局长的话说是“订单农业”的模式,即农业公司在生产的初期阶段提供菌种并且提供木耳种植的技术支持,从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生产出优质产品;生产过程由合作社负责,公司并不参与到具体管理中,用工由合作社与村民签订用工合同,并安排社内的成员参与生产。生产完成后,由农业公司按照双方事先既定的价格收购并扣除相应成本后支付金额给合作社。

在此过程中,农民可凭借流转的土地亩数获得相应的土地租金,比如一亩地的租金是500元,自家承包地有0.4hm2投入到合作社中,则可以领取租金3000元。此时,农民若想入股合作社的产业,他们可以以自有资金入股,当农产品获得利润时,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红。此外,村民也能够以承包地作为股本参与投资,换句话说就是以土地租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作社。这就为那些风险偏好程度不同、自有资金较少却又想参与到合作社项目发展中的村民提供了更加多样化选择,村民若是觉得合作社的种植项目风险大、收益低,可以只要租金收入;若是村民觉得项目可行,且收益可观,可以自有资金投入到项目中,甚至可以资金+承包地作为入股股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村委领导还提到,他们在合作社的项目经营中,优先安排合作社内的工作给村里的贫困户、孤寡老人以及无法外出的农民,据悉每人每天工作8~10小时,可得80-100元劳动报酬,他们自食其力以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在脱贫扶贫方面无疑是有效的。

可见,沙母湾村村委会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措施,既实现了土地流转整合,又最大程度地吸纳了全村村民加入到合作经济的发展之中,同时引入了专业的农业产业公司,与之合作共同发展经济作物项目,既实现了产业化、优质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发展,又很好地规避了市场风险,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整合以及发展合作经济、发展产业甚至于扶贫脱困的有机统一,这无疑是值得其他面临相似境遇的农村学习的一个案例。

4 广西贺州的实践经验对于当前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有益启示

4.1 维护小农户利益,支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我国乡村的振兴,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核心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二是如何实现农民生活富裕。当前,我国仍有2.6亿农户,有6亿多人生活在农村,其中大多数是小农户。大量小农户的存在,则是我国的农业仍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式生产经营,目前看来,这一趋势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农业现代化应注重实现农业与农民的同步发展,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道路,必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9]可见,小农户不仅是乡村振兴绕不开的环节,更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依靠主体,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9月20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对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10]可见,积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农村合作社或农民专业社可以成为二者有机结合的有效载体。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成立的组织,把分散的农民凝聚起来,最大程度地集中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共同发展产业,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村两委、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中,建立了有效可行的利益连结机制,三者间形成了坚实的同盟,因而既可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带动、引领作用,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市场销售渠道、物流运输等生产要素与服务,又可以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维护好小农户的利益,有效抑制市场风险。

4.2 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家一户的小农独立生产逐渐取代集体化的合作生产,成为农村经营的主流。随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各地被执行,加之土地确权颁证后,农民在获得稳定的土地政策预期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导致土地私有化的意识在农民群体之中蔓延。在实践中,因为农业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所带来征地补偿也促使农民有更大的动力把农地私有化,而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愈发成为一纸空文,并未能落到实处。然而,农村经营制度的完整表述从来都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而在此过程中,“分”的更为彻底,“统”却逐渐失去了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目前,党中央强调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同时也鼓励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衔接的良好平台,其目的又是共同发展产业、实现共同富裕,既然要发展合作经济,就要兼顾各方,便不能过多强调小农户的个体利益,也要适当地赋予村社集体、合作组织更大的自主权力。故而,要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遏制土地进一步私有化的倾向,这是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的基础。同时,要适当放权村两委,让村两委在推动土地流转整合等事务中更加积极自主。财政上要将资金等各项资源适度向村社集体与农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倾斜,向其注入一定的资金、资产,给予其人才、智力、技术以及政策等支持。此外,村社集体在发展产业时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合作社扩充资本、扩大经营规模的基础或是给予合作社管理人员一定的薪酬激励,从而让集体有底气、有能力、有意愿去发展产业合作,带领乡村兴盛。

4.3 加强基层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建设

在实现小农户与现代有机农业有机衔接的过程中,在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村社两委始终扮演着推动者与润滑剂的重要角色,是各项工作不可或缺的组织者。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体制土崩瓦解,国家机构从乡村抽离,失去了对农村基层组织强有力的管理与控制,目前更多地是依靠农村自治。然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庞大的国家机构对接亿万分散小农,资金、政策、物资如何落实到每一个农民头上,都是庞大的工程,因此,村两委在这个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他们是农村工作的主体。在贺州的农村土地流转中,负总责的是农业局,但是在实践中具体负责落实的其实是村两委,他们理解上级政策意图后,用农民能够听懂的语言、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与他们沟通、交流,依靠他们在村庄里的威信,让农民能够接受并且愿意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甚至以自家的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去发展产业。可以说,当地的土地流转、合作经济与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村两委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村干部中的“能人”们发挥了积极的带头作用。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给予村两委更多重视与支持。一方面,村两委普遍没有集体资产,这让村委的工作开展没有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村干部的收入较低,仅仅凭着每月最多两千余元的国家补贴是难以养家糊口的,何况目前部分地区要求村两委成员脱产,而原本村干部是可以兼业的,这样他们的收入较高,他们也愿意继续当村干部。因此,有关部门要在适当提高村干部工资收入的同时,不应一刀切的推行村干部职业化,更不应不顾实际要求村干部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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