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影响

2019-03-18 11:44王晓璐
卷宗 2019年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电子商务

王晓璐

摘 要:我国网络食品法规体系总体呈现以行政制度为基础,以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的义务为监管抓手,线上线下监管原则性一致的和包容新业态创新与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合规要求全面提升。单就网络食品经营而言,除对食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应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义务之外,关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利用有助于企业自主提高内部合规效率、改善风险监测与交流机制;与此同时,行业还应加强共同自律意识,推动自律行为成为法规与监管体系的有效补充。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

当前,得益于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食品行业已成为线上消费的重要品类。互联网以无界的地域覆盖、更高的消费频次、和更强大的便利性迅速为食品行业开启了广阔的新零售渠道。目前我国网络食品年销售额已近10万亿元。今天在线经营的不仅包括种类繁多的生鲜和预包装食品,还有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海外食品,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经营的餐饮外卖等等。在“互联网+食品”业态迅猛发展的同时,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食品安全”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 据《2016网络食品消费蓝皮报告》的调查,逾九成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最关注食品的“假冒伪劣”和“安全”问题[1]。樊美玉等(2017)通过对线上消费者的研究,认为网站和商家的建设、运营和食品电商的管理三个因素是消费者网购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的主要因素,作者还提示了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感知较弱的现状[2]。

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意味着这部电子商务领域的上位法将与《食品安全法》一起成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两部主要法律规范。《食品安全法》依然是食品安全领域最权威的上位法,对落实“四个最严”的原则起到纲领作用。《电子商务法》在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同时,也会对网络食品的经营与监管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

1 我国网络食品法规体系的基本特点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发布,我国已形成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以“两部法律+两部规章”为主体的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体系。在地方层面,多地也已出台了多部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用于支撐网络食品经营和网络订餐行业的地方监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1 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制度要求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已形成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制度。《食品安全法》率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承担对入网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管理、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报告和严重违法行为的服务停止义务[3]。2016年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的义务要求,例如,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能够在交易后保存和恢复数据信息。2017年颁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在厘清“互联网+餐饮”发展中食品安全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除了肩负上述审查登记、违法制止与报告等一般义务外,还需抽查和监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并自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各种行政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清晰化,为当前主要网络食品经营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将“四个最严”逐步落实到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中,体现了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原则。

1.2 以平台和入网经营者为主要切入点

纵览整个法规体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义务的落实已成为监管体系中重要且务实的“抓手。”这不仅因为第三方平台在交易中占据信息优势地位,也由于这种立法模式更加适应小微企业众多的行业结构。新《电子商务法》特别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交易条件限制、信用评价、知识产权等十多个领域的义务与责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求平台方完善自身食品安全职能,还有辅助安全监督、安全宣传等方面的义务。这一点同样体现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信息的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附条件连带责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则规定特定食品品类的入网经营者应公示其备案、注册或审批信息等。

1.3 包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

我国对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的食品进口更多体现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包容。在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的大政策背景下,对平衡安全监管与发展的制度探索终未停止。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未能获通过和实施。随后三年,有关部门连续几次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过渡政策,以商品清单式管理、逐步扩大试点和延长过渡期的方式,探索有利于落实企业责任、实施风险监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制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目前仍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换言之,通过电商渠道进口的清单上食品无需按照一般贸易的商检方式查验。跨境电商政策在降低进口壁垒,保障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机制,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

2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

新《电子商务法》中涉及主体登记、消费者保护、跨境电商等多个条款都与食品行业密切相关。新法出台对线上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2.1 平台重点关注食品品类管理

新《电子商务法》要求,对于食品等“关系消费者健康的商品”,平台经营者应审核入网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疏于履行该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相应的责任”的界定较具灵活性,需与相关法律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网络食品经营领域,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核验和登记义务,应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法律中侵权或违约等理由主张权利。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平台义务的界定清晰化,平台经营者应特别关注食品等健康相关品类的合同、经营行为的监控与合规程序,尽可能厘清责任、落实义务。

2.2 通过互联网技术完善风险监控交流机制

行业应进一步探索以互联网技术解决线上食品经营规范化发展中的问题。例如,当平台提供方未能及时获得入网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时,政府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能够帮助平台企业迅速核验入网申请者的许可证信息,还可便于监管方及时掌握消费者对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投诉和负面评论数据。陶玉琼(2018)对生鲜产品的跨境电商进行研究后发现,生鲜产品在质量、物流、市场准入等层面均存在风险因素,可以通过进口检验检疫的过程监管、风险监测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等举措完善线上的安全监管体系[4]。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已在产地溯源、供应链控制、风险预警和信用管理的变革中发挥巨大作用。而新法中提到国家对公共数据共享和电子商务评价体系的支持亦有利于企业借助新技术深度融入“互联网+”的食品安全治理中。

2.3 以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新业态的发展创新往往快于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其中促发展被置于首位,法条中更是出现了诸多“促进性”条款。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方面,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无法仅依赖法规体系的完善来解决,网络食品经营企业还需着眼于如何形成行业自律的“软法”,使安全责任的落实植入到行业发展规律之中。

自律规范是经合组织(OECD)在其《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推荐普遍采用的做法。事实证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业自律实践已经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2017年,几家大型网络订餐企业共建行业联盟,自发设立了食品安全专项基金,所集款项专门用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企业推动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是自律的另一种有效模式。外卖行业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消毒餐饮配送箱(包)》推荐性标准等文件为业界服务质量的把控与提升提供了重要参考。

2.4 监管政策兼顾包容与审慎

随着线上线下融合愈加紧密,“互联网+”食品行业态也将继续推陈出新,网络技术正在影响着生产、供应链、营销等各环节的变革。要使网络食品行业的发展既惠及广大中小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满足食品安全底线,就需要更为创新的监管模式,实现“包容”与“审慎”的平衡。随着我国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放管服”改革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融合也将是大势所趋。小餐饮企业的线上经营准入、微商平台的跨境食品贸易、以及“家庭厨房”等执法难题尚需监管体系的创新。网络食品经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往往无法仅以线上或线下一端解决,需要线上线下的协同共治,以推动线上经营的规范化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已经形成以行政制度为基础,以平台治理为抓手,立足行業发展,并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在规范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法外之地”的同时,亦会为网络食品经营者带来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与现行法规的衔接和执法过程中也会出现法律定义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尚需后续办法或规章的补充。然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网络食品经营发展中的所有问题。随着线上线下业态的深度融合,应用信息技术对于解决当前线上食品安全的信息盲点,探索更为多元和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实现食品安全共治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叔坤.2016网络食品消费蓝皮报告之消费行为调查[N].新京报,2017年1月10日.

[2]樊美玉,张红霞.消费者网购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因素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17(3):70-74.

[3]宋西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研究[J].标准科学,2015(3):16-18.

[4]陶玉琼.我国生鲜产品跨境电商的现状、风险及监管对策[J].对外贸易实务,2018(8):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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