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优化

2019-03-21 07:56:24秦杰
财政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基金法律管理

秦 杰

内容提要:随着私募基金的逐渐发展,我国对证券监管,特别是私募监管越来越重视,近两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旨在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但私募的性质仍然争论不断,目前较为有力的观点是信托关系说。目前有关私募基金监管的观点主要有公共利益、管制失灵、金融不稳定假说和管制的辩证法等,监管无益观点较为合理。为优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可以通过梳理目前我国私募监管中的盲区,确认合格投资者的数量限制,分析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混同问题等等,提出完善建议。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相关理论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之争

从基金的起源来看,其最早是在英国产生并逐渐开始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尽管产生得比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政府对其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目前国内对于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定性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各种学说观点不尽一致,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有以下几个观点:委托代理说、法律资源综合说、物权二元结构说以及信托关系说。

委托代理说认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一种两级契约。法律资源综合说认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是将契约、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等一系列组织形式进行了多样化的组合而成。物权二元结构说是把私募基金关系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认为契约只是其中的一种关系而已。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部分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其物权却属于另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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