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策略

2019-03-22 07:00林映钏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传承者民族民间民族音乐

林映钏

(闽南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本文所描述的我国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特指在少数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艺术形式。当下多数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者并未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许多少数民族的民间音乐艺术传承岌岌可危。本着高质量保留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的根本目标,本文对其传承与保护策略展开分析,以期提高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实际质量。

1 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现状

1.1 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受外来因素影响程度过大

民族民间音乐作为在小范围内传播的音乐艺术,受到国内音乐市场变动的影响。音乐市场逐步打压,国内传播形势又过于缓慢,双重压力作用下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逐渐进入了低迷的发展状态中。

1.2 年轻人并未重视民族音乐艺术传承的重要性

在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年轻人是传承工作的主力。但目前年轻人明显对现代流行音乐和摇滚音乐等比较有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参与艺术传承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策略在实施过程中尤为艰难。

1.3 民族民间音乐传播方式已然落后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中,族人们往往不认同现代媒体这种传播方式。在相关负责人与其商议开展传承保护相关工作时,他们坚持要求只在本族内进行传播与传承。而当少数民族的年轻人并未重视民族音乐艺术传承的重要性时,这种仅在本族内开展传播行为的“原则”也就成为了限制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保护的影响因素。

1.4 少数人对民族民间音乐抱有偏见,忽视其传承价值

一些人认为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代表着“落后的音乐”,他们往往不懂得欣赏民族音乐的美感和艺术价值,浅显地认为民族音乐艺术应该被新音乐形式所替代。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念极为错误,阻碍了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展开。

1.5 流行音乐的发展使民族民间音乐失去传承链条

前些年,我们还能在各种艺术表演的舞台上看到以民族民歌为主打的民乐歌手,但近年这类专项歌手已经越来越少。无论是作曲家还是表演者都已经将表演重点放置在流行音乐上,缺少传承工作的“奠定者”。来自民族的民间音乐艺术似乎已经趋近于“传承枯竭”,表演者找不到愿意主动传承的学生,社会人群也未能对传承工作有所重视。民间音乐艺术的弘扬进入了低潮期。

2 我国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保护策略

2.1 政府方面

2.1.1 各个政府应尽快明确自身的主导职能

国家为了提升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效率,下达了一系列维护性政策。但是,部分地区政府主体未能及时认清自身在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义务,几乎只将传承与保护工作交由社会群体,使整个少数民族范围内开展的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开展效率极为缓慢。因此,国家应该再次加大扶持力度,警示各个下级政府应及时担负起主导职能,既要为社会传承保护组织提供行动便利条件,也要担负起领导任务,将政府主导、政府规划的责任完善落实好。

2.1.2 各级政府应明确自身的保护职能

具体的保护工作如对民族民间音乐艺术加以调查记录、收纳上报、音乐艺术抢救以及召开濒危音乐艺术拯救研讨会等,都需要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主导。政府应担负起“文字音乐”艺术的保护型编辑工作,例如对民族乐谱进行抢救和修复、搜寻濒危乐曲的现存传承者等。

2.1.3 小范围开展创新活动

政府可以将暂定的传承计划加以改良,转换保护思路。例如帮扶传承者对民族民间音乐艺术加以创新改造,尽量在保持原有音乐艺术内涵的前提下,加入一些现代民族音乐的元素,让更多年轻人接受民歌、主动传承民间音乐艺术。

2.1.4 要注重对理论的深入研究

在开展传承与保护工作时,所有的调节和查找举动都应该建立在专业范围内,使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符合科学性原则。为了提升专业度,政府工作人员可以进修民族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理论知识,争取让自己所有的计划和决策都能建立在科学和正确的基础上。

2.2 社会方面

2.2.1 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者应改良现有传承保护意识

首先,少数民族内的族人应该尽早更换自己对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态度,意识到本族音乐艺术对维护民族文化和民族自豪感的重要性。其次,年轻族人要对自己身上所背负的传承责任有明确的意识,建立全面的、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意识。最后,少数民族内的民间活动主体应担负起主导责任,积极弘扬民族民间音乐艺术。

2.2.2 拓展民间传承方式

为提高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效率,相关负责人也应尽量拓展民间传承方式,具体可分为五种。其一,自然传承,即在民族村落的范围内,通过日常传唱或节日演唱而达到“口口相传”的目的。这种传承方式最为自然,但不具备直接的传承指向,传承效果一般。其二,家族传承。该方式最为普遍,传承范围较广,但传承周期较长,无法与时代发展的速度相匹配。其三,师徒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中的“师”多以民间艺人为主,而“徒”多以同族年轻人或社会上的一般学生。其四,符号传承。符号传承以乐谱和音符为主,旨在将民族民间音乐加以符号化处理,再进行传承。传承形式比较平面化,传承效率较差。其五,模仿传承。模仿传承一般发生在艺术表演或商业演出中,由非本民族的表演者对本族音乐艺术加以模仿。

2.3 学校方面

2.3.1 制定专业教学体系,坚定培养任务

为了配合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国内各个学校应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首先,需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所给出的传承与保护策略,制定与民间音乐艺术对应的教育教学体系。其次,要在校园范围内开展对音乐艺术传承的科普教育,让学生建立传承与保护的责任意识。最后,校方在开展音乐艺术教育工作时,可以适当提供一些音乐教师的岗位,为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者提供施展途径。

2.3.2 更新音乐教师资源

高校应更新教育教学资源,尽量聘请民族音乐专业的教师参与科普工作,保障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教育工作的质量。

3 对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与保护的趋势及相关思考

要做好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一方面应大力发挥民族音乐学院的教学优势,提高民俗音乐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需建立各民族的民俗博物馆。同时,利用现代化软件与硬件设备,对民族的传统音乐进行数字化保存,加强县与县、市与市、省与省、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合作,提高民族音乐的国际影响力,让其成为当地文化发展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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