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
——以网约车为例

2019-03-28 15:0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司机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65)

共享经济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它通过互联网建立起一个使人们无需转移所有权就能满足暂时性的供需需求的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网约车已然重塑了移动出行商业生态。然而共享经济较低的进入和退出门槛易引发事故无人负责的问题,且买卖双方互信唯系于网络支付,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行业自律的有限性决定了监管至关重要。目前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与监管制度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共享经济技术创新倒逼制度创新,且共享经济亟需政府规制;二是政府制度干预制约了其技术乃至商业模式创新,应将此类问题交由市场调控。于是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二者关系的争论又卷土重来。

一、理论基础

“创新”一词最早由熊彼特(1912)提出。作为技术创新理论的代表,他指出引入新产品、原材料的新来源、新的组织形式等都是创新的表现。[1]索洛(1957)认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是技术创新的。弗里曼(1982)在系统探讨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后得出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绩效的结论。[2]以上述学者为代表形成了技术创新学派。制度创新学派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科斯(1937)最早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一种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从而奠定了制度创新理论基础。[3]诺思(1968)认为,英国和荷兰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即从继承权到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等措施。[4]

随着“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逐渐被抛弃,学者们转而从互动角度探讨两者关系。凡勃仑(1899)认为制度具有双重作用,是一位重技术同时也肯定制度作用的学者。[5]在某种意义上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分别属于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观点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可以说马克思从哲学高度肯定了两者互动的辩证关系。[6]拉坦也认为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相互依赖的关系。[7]

二、网约车技术创新

(一)平台技术创新。作为“互联网+交通”的产物,网约车的网络叫车、电子支付、乘客评价等运营方式是传统出租车不具有的创新之处。平台将车辆接入系统实现信息匹配,“供应端”与“需求端”的有机结合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空驶问题。网约车是与大数据息息相关的全新出行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新业态数据进行融合分析来支撑决策,实现数据聚合通用、在线服务和管理,正是大数据带来的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

(二)商业模式创新。在网约车的商业运营模式下,司机无需缴纳份子钱,且工作时间自由。实时的信息传递使乘客能快速约车,司机快速接单。乘客可以查到司机、车辆、行车路线与费用等信息,以避免司机绕路的欺骗行为。网约车无论是平台、车型、服务还是价格,选择都十分丰富,甚至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出行解决方案。

三、网约车制度创新

(一)平台监管制度演进。在网约车发展初期,为扩大规模,平台对准入司机与车辆设置的门槛并不高,且资质审核大多只是走过场。过低的准入门槛致安全事故频发。如2016年滴滴就出现乘客被司机杀害、女乘客被司机调戏等恶性事件,平台的监管被推到风口浪尖,此后平台的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平台的监管和乘客的安全意识不可或缺,但要突破发展瓶颈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与支持。

(二)政府监管制度变迁。根据制度是否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本文将政府监管制度分为发展初期及“新政”两个阶段。网约车发展初期被视为“黑车”,其运营不具有合法性,大致有完全禁止、高峰期禁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禁用、平台统一调度等模式。如2013年深圳曾责令驾驶员卸载召车软件、北京推进联合电召服务;2014年青岛禁止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打车软件、上海禁止出租车在早晚高峰时段使用打车软件等,其性质基本都是打压限制。

本文所称“新政”,指2016年7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新政”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表达了对移动出行的鼓励态度。监管制度从初期的打压限制转变为“总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开放共享”的管理方式。然而“新政”后“一城一策”的管理现状也具有争议,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或许更合理。[8]

四、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耦合

网约车从“黑车”到获得合法地位的发展历程,反映出技术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

(一)技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成果有助于弱化制度创新阻力。技术创新不局限于技术发明或进步,优化组合既有技术也可能带来创造性,网约车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正是这样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应用。技术存量影响制度创新幅度。只有当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制度才有质的转变,网约车渐进的技术创新倒逼制度革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二)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双重作用。制度创新的相对缓慢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环境,旧制度束缚的突破解放了创新主体的思想,确立了博弈规则,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但旧制度的淘汰和新制度的产生受许多因素干扰,制定的制度可能不合时宜,制度可能在维护市场公平、节约人力物力资本等方面制约技术进步,因此即使是由技术推动的制度革新,也并不一定利于技术发展。

(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耦合发展。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通常是交织而起作用。利益相关者博弈决定了两者的互动关系,因为制度的改变往往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因而博弈不可避免的,这决定了制度与技术的同步性。新技术的运用和新制度的实施都是探索、试错和完善的过程,网约车渐进的技术改进伴随着平台和政府制度的相应调整,技术与制度变革的速度总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是互动耦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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