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融媒体”编辑业务培训内容

2019-04-04 07:07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9年3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

胡颖廉,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兼任中国社会学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青年理事,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专家委员。研究领域为政府监管、社会治理。出版专著3部,发表权威CSSCI论文30余篇,两次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是《“十三五”国家食品药品安全规划》(专家建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执笔人。

媒体要正确理解当下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怎么理解它呢?首先要厘清食品药品安全的概念。食品药品安全的概念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个层次——数量安全,第二个层次——质量安全和第三个层次——发展安全。

所谓数量安全通俗来讲就是有没有食品可吃,有没有药可用?去年比较流行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讲的就是药品可及性问题,可及性属于数量安全。数量安全解决之后上升到第二个层次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以及正在讨论的《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核心就是质量安全。目前,食品药品信息传播和消费者关注最多的是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个层次是发展安全,落实到食品领域体现在营养和健康,落实到药品领域是有没有创新药治疗新的疾病。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食品药品发展安全将会受到消费者的极大关注,也必然会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热点。 最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正在规范美国膳食补充剂的市场,因为FDA发现美国大约有70%的成年人、更高比例的老年人服用膳食补充剂,儿童服用的比例也在增加。

现在,消费者和媒体特别关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实上,历史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发展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大约在一百年前。当时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但充斥着各种各样假冒伪劣的不卫生、不合格的食品和大量的药品虚假宣传。比如美国当时卖的最好的一个药品叫蛇油,这个蛇油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神药”。该药宣称可以治疗各种疾病,还能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一百年前的美国食品药品市场是非常混乱的。1906年,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发表了小说《屠场》,如实记录了芝加哥一家肉联厂的不卫生情况,惊动了美国政府,直接推动了美国制定《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消费者对于食品提出了便于保存,易于携带,口味好,价格低廉等更高的要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进入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食品药品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中大量使用化学物质,包括添加剂、染色剂、农药、化肥等,这些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改变了人类的食物链,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当时,著名的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写了一本书叫做《寂静的春天》,这部书用相当大的篇幅描述人类的食物链如何被化学物质所污染,进而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同样地在药品领域也发生着类似的问题,反应停事件等都是在那个时间段发生的。因此,第二个阶段叫做化学工业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现在很多发达国家正在经历的未知风险阶段。即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新的技术被应用于食品和药品领域,这些技术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未知风险。《纽约时报》作家艾瑞克·施罗瑟,他写了一本书叫《快餐帝国》。这部书写的就是新型食品如何进入人类的餐桌,进而对人体的健康产生长远影响、危机和未知风险。

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具有三个阶段并存的特征,三个阶段面临的问题扎堆出现,既有产品劣质的问题和化学污染的问题,也有未知风险的问题,这三类问题在某些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食品药品媒体人来说,当你传递信息的时候心中要有一个框架:你到底在报道什么?这个问题的本质核心是什么?

那么,在食品药品安全的报道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视角?哪些因素会影响食品药品的质量?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我归纳成三句话,即食品药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食品药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食品药品安全还与社会、环境等因素相关联。

具体来看,第一句话说的是食品药品生产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二句话是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第三句话是食品药品安全要社会共治。媒体只有围绕这三个维度去做报道才会更加客观。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领域,目前有哪些政策工具和手段可以来让系统良性地运行?

首先是法规保障。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等,这些都是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其次是监管队伍保障。监管队伍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构建。最后是第三方参与保障。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中,第一方是监管者,第二方是被监管者,包括公司、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第三方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外独立存在的主体。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独立第三方将会更多地参与到治理中,第三方参与的意义在于其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构建了一个灵活度远高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结构。

在食品药品社会共治中,消费者参与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参与还未完全起步,我们还仅仅停留在消费者科普宣传教育层面。政府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共治各方参与,这样的一整套体系就构成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框架和路径,沿着这个路径,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才能绘制出一幅更加完整的、全面的画卷。

宋素红,新闻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7月至今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其中,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美国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

食药新闻传播要引入新媒体思维

食药安全新闻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新闻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科学性和专业性。食药安全新闻涉及食品药品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相关报道必须立足科学和专业,解释其中的原理,在报道的同时进行科普;二是鲜明的公共性。任何一则食药安全新闻都会波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以及这些环节所对应的相关行业。三是强烈的舆论敏感性。食药安全新闻影响面非常广,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舆论敏感性很强。因此,这类新闻需要媒体人抓住时机,及时发出权威的声音。如果我们有了相当权威和专业的报道,及时发声,舆论就会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发展,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此外,食药安全新闻还具有代入感强、专业门槛高和信息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如今,新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通道之一,在这个新的媒介环境里,我们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是议题的设置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播的议题不单单是新闻人自己决定,很多时候是需要跟着公众的关注点来进行设置,所以新的媒介环境里,议题种类多种多样。第二个变化就是传播去中心化。传统媒体是一对多的渠道传播,而新媒体是多对多的网状式传播。每个人都是这个网状式里面的其中一个节点。在网状传播中,节点与节点互联,传播的通路增多。这意味着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更加便利,舆情应对更具挑战性。另外,碎片化传播致使标题党的现象更加突出,特别是社交化传播对新闻写作提出了语言网络化、风格口语化和文章结构多样化等新的写作要求。

如何采写可读可传的食药安全新闻?除了专业性和科学性,食药安全新闻还需要三个“硬核”,注重形式,追求社交化传播的效果。

这三个“硬核”分别是:一是大局意识。健康无小事,食药安全新闻报道应注意从小处发掘,让“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落实在扎实有效的食药安全报道宣传中。二是遵循新闻规律。以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考虑到公众的新闻需要,把食药安全新闻报道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新闻报道中坚持多方线索,权威采访;核查事实,专家求证;及时辟谣,高效引导。三是具备科学的报道框架。这意味从什么样的视角来切入新闻报道。作为从事食药安全新闻报道的记者,要坚持专业的、科学的框架,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新闻。同时,科学地进行逻辑判断,避免简单归因,得出错误认识。

食药安全新闻报道还要讲究包装。在形式方面,报道要善于深入浅出,兼顾新闻的科普和专业性。面向行业媒体,食药安全报道更加专业、有深度;面向大众传播,科普文章会更受欢迎。另外,要做好标题。如今媒体已进入了“读题时代”,标题就是“融媒体”时代新闻报道外包装的一个重要方面,好标题的原则是真实、贴近、有创意。在新媒体时代,标题制作应上升为新闻写作的“第一技巧”。最后是新闻的一体化呈现。新闻的传播渠道要向全媒体去扩展,例如纸媒、广播电视、官网、微博和微信等。如今短视频特别流行,短视频可以加入到新闻制作中。同时,尽可能多地加入多种传播符号,包括视觉符号如图片、文字,听觉符号如采访录音,还可以有动图、动漫等。食药安全新闻报道不再只是使用单一符号的内容产品,最好能在媒介产品中使用至少三种符号。

如今,全媒体技术普遍得到应用,为适应环境变化,我们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出改进,跟上形势,提高传播效果。传播者在食药安全新闻报道中打造“硬核”的同时,也要重视产品包装,注重多种传播符号的综合使用,增加社交化传播的效力。通过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结合,在首发的同时,推动转发、分享、评论,最终达到全渠道传播。王旭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现为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杂志、开明出版社、北京外企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国有、私营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内,但是与新闻传播和媒体相关的,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方面的争议纠纷,其次会涉及一些商标权方面的问题,专利权基本上是不涉及的。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现在已经达到了8.02亿,互联网普及率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在2018年达到了98.3%。以前,我们提到媒体,主要就是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传统四大媒体,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衍生出的新媒体越来越多,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生活方式都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科技的更新迭代非常快,但是法律有他的滞后性,很多时候对于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规定的并不清晰,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新闻工作人员是很迷茫的。下面我围绕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侵权以及风险防范这三个方面简单梳理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首先,什么样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法律当中规定,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这些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说明一下,这些作品从创作完成时起就天然地受著作权法保护,不需要刻意地去发表或者到版权保护登记中心去登记,只要创作完成,即形成著作权。

但是,法律还规定很多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时事新闻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很多人觉得奇怪,新闻为什么会没有著作权呢?记者、编辑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子不是可以随便给人抄吗?当然不是所有新闻都没有著作权,只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只描写客观事实的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

我们知道记叙文的五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如果一条新闻,只包含这些客观事实那就没有著作权。但如果这个新闻作品里包含了写作人的见闻、体会、评论、感想等非客观事实内容,那么这部分就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叙述客观事实的记叙文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带有作者独创思维的说明文、议论文受法律保护。所以关键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

当然,虽然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随意转载,但是我们要注意“转载应当注明出处”。对于这一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注明出处的,可以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接下来说到著作权,我们首先有必要搞清著作权具体都指什么权利。首先,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人身权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著作人身权我们须记住的主要内容就是著作人身权有个特点,即它不能转让。

举个例子,我写了一本书,已经出版了,在新华书店有售。有人找到我希望给我一笔钱,然后让他替换我成为这本书的作者,也就是说把这本书的署名权给他,那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他可以买断我这本书的出版发行权,今后我这本书的所有销售分成和版权交易收益都归他所有,这部分是著作财产权。所以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除此以外跟媒体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印报纸是行使复制权,卖报纸就是行使发行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三个权利里相对来讲跟新闻报道关系最大的,现在法院受理的很多新闻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比如在网上用了别人拥有权利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甚至是字体都会涉嫌侵犯对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我再介绍一下改编权与汇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比如把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把戏剧改编成电影,都属于改编。汇编就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不论是改编还是汇编,都是二次创作,都是对现有作品进行的二次加工整理,所以在一个改编或汇编作品上往往存在至少两个权利人,一个是原作的权利人,还有一个就是改编与汇编作品的权利人。相应地,在改编或汇编前,改编人和汇编人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不是著作权,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出版者权等。这里面与我们工作相关度比较高的是出版者权。举个例子:一篇刊登在图书、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他的著作权人是作者,出版机构不享有著作权。但是我们出版机构从整体上对图书、报刊、杂志享有出版者权。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出版者实际上并不直接对作品本身享有权利,而是对承载作品的载体享有权利。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内容的创造者,我们只是内容的搬运工。

这里面就有一个涉及到融媒体的问题,比如一个作者创作了一篇文章,刊登在报纸上,那么这篇文章的权利人是作者,我们在没有经过作者许可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把这篇文章直接放在互联网上的,因为我们不是文章的著作权人,只是报纸这个平台的权利人,所以在我们经营的其他传播平台上发布这篇文章是需要作者明确授权的。 所以需要我们与作者通过合同把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平台约定清楚,尽可能为出版者争取权利,把权利外延扩大,从而适合多渠道多维度的传播。

当然,不是针对所有的作品都需要签订合同。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稿件内容的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媒体记者和内容编辑提供的,传媒集团采写、编辑的稿件,在集团内部可以跨媒体平台中使用,因为这种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会有哪些问题呢?职务作品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单位的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上的作者,也就是直接创作作品的员工,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能把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但是有两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直接归属于单位的,作者只有署名权。一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以及计算机软件、地图等需要依赖外在技术条件的创作难度较高的作品;二是作者与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形,现在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里都有类似的条款,直接在劳动合同里就对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此外,著作权法中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就不会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简而言之,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律特殊规定的12种情形下,既不需要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作者付费就可以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情况做了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总计十二条。其中第三、四、五条是跟新闻行业息息相关的,主要就是明确了出于新闻报道需要而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

其次,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还要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简而言之,法定许可就是可以不征得作者的同意就使用他的作品,但与合理使用相比,法定许可需要给作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的情形大致包括:1、报纸、期刊之间的转载;2、表演者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3、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电节目等等。

与媒体相关的主要是第一条,即报纸、期刊之间的转载。比如报社转载一篇已经发表在其他报纸上的文章,只要在转载、刊登的时候写清楚作品的来源,作者的姓名,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即可。

另外,法定许可中的支付报酬,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中也给出了倾向性的意见,那就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所以“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些著作权人的身份很难查明,且没有加入相关的协会组织,这给作品使用人及时支付报酬带来了不少困难。如果强制要求必须在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仅与商业目的相悖,且不利于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在充分考虑这些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给二次开发利用作品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

但是有一点与融媒体高度相关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到今天为止互联网媒体之间,以及互联网媒体与纸媒之间相互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过作者事先许可。2006年最高法院废止了关于允许互联网媒体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2015年国家版权局又进一步发文强调网络媒体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做法并不能保证作品的低成本有效传播,并且与融媒体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目标相违背。特别是在目前,中央大力扶持融媒体发展的政策背景下,也许很快就会放开。

与转载相关的还有就是未经作者允许对别人的作品进行摘抄、整合,把别人的作品略微加工修改变成自己的东西。通俗的说也就是所谓的抄袭,有全篇一字不落地抄,有东拼西凑的“伪原创”,还有就是所谓的“洗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什么要把抄袭放在转载这里讲呢?实际上,转载是法律许可的,而抄袭确实法律严令禁止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尤其随着科技的发展,衍生出各种抄袭检索工具,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很容易就能发现抄袭的情况。所以媒体人要注意这个问题。

接下来讲一下侵权行为。 图片、字体和软件是侵权行为中比较典型、多发的区域,图片类的维权主体主要有美国的华盖公司、台湾的富尔特公司、大陆的全景公司、视觉中国等,字库的维权主体主要有方正字库、汉仪字库、华康字库等。再就是微软、adobe等外资软件公司,其中设计类的软件是重灾区。

怎么才能避免侵权,或者说逃避侵权的追诉?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推行正版化,尤其是媒体单位,完全可以购买正版的图库、字库、安装使用正版的软件。媒体是内容生产商,如果媒体都不去尊重别人的内容,又怎么去让别人尊重自己的内容呢。图库、字库、正版软件对媒体来说,相当于生产工具,为了促进生产去购买生产工具是天经地义的,用图、用字、用软件不花钱的时代早已经过去了。

除此之外,还有音乐作品的问题。音乐作品的侵权本来与新闻单位的关联不大。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在互联网上发文时,都会搭配上背景音乐。那么这个背景音乐其实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媒体在某篇文章或者视频中插入一段音乐就涉及到音著协的问题,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版权的机构,只要是归属于音著协管理的作品,我们都可以从音著协获得相应授权。

下面再看版式设计侵权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都有网站、app、客户端等等,网站和客户端打开之后的页面,为了美观和具有一定的辨识度,我们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特殊的设计和样式,这里面就会涉及到版式设计,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仅限于出版者,而且这里的出版者要做狭义的理解,即传统纸媒的出版者,一般指报社、出版社和期刊社。

但现在并没有把这个权利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相关的网络版式设计上,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机构和个人为了增加流量,会仿冒抄袭网站、客户端的设计风格,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跳出知识产权法律的范畴,利用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对侵权者进行追诉。

还有一些其他的侵权类型,比如虚假新闻和违法广告。虚假新闻从侵权角度上来说,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比如经常能听到某位明星起诉了某个媒体,说媒体的失实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等。我本人也多次代理过这类案件,如果媒体败诉,法院还往往会判决媒体在网络上或报纸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所以这对新闻媒体的声誉和公信力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违法广告要更危险一些,广告收入是很多媒体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刊登广告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审查广告内容。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媒体要和广告客户承担连带责任。媒体在发布广告前一定要核实广告客户是不是具备合法资质的法人机构,如果不是具备合法资质的法人机构,很有可能在事发后,广告客户跑路了,媒体又无法提供广告客户真实合法身份,媒体要代替广告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媒体与其他方合作的时候,都会签署合作协议,这个协议很重要,很多东西只要不落在纸面上签字盖章,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日后出了问题,连一点依据都没有,所以怎么签协议、写什么样的内容是很重要的。

合同的签署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知识体系,新闻媒体经常遇到以下几个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

1.著作权归属。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情况,那么这个就是委托创作法律关系。在委托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在合同中把著作权的归属约定清楚。著作权既可以是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只归其中一方所有。在约定的时候还可以把前面提到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区别开来,因为二者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方只享有署名权,而另一方享有著作财产权。

比如我们委托一家科技公司为我们开发一个新闻客户端,我们支付开发费用给这家科技公司,那么一般来说应当约定新闻客户端的著作权归我们所有,我们对这个客户端即可以自行使用,一般还会约定实际开发者,也就是这家科技公司享有署名权。如果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际的创作者,也就是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委托人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以及保护委托人的使用权。

2.独家与非独家。这种问题一般出现在著作权授权关系中。比如,视频作者授权我们媒体单位使用一段视频,如果只授权一家媒体使用,其他媒体甚至作者本人都无权使用。如果视频作者同时把这段视频授权给多家媒体使用,大家之间相互不矛盾不冲突,这就是非独家授权。

尽管概念很简单,但由于现在媒体之间的竞争很激烈,当遇到了好内容的时候就需要借助独家性、排他性、专有性的方式把好内容锁定下来。

3.转授权。关于转授权的问题,往往也是出现在著作权授权关系当中。还以刚才的视频为例,视频作者把视频授权给某一媒体使用,那么这家媒体有没有权利再把这段视频授权给其他兄弟单位或者合作媒体使用呢?这就是转授权问题。在融媒体时代,更需要注意这个问题,否则我们很难达成“融”的目的。

在著作权法领域中,有一个大的原则就是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转授权权利,我们当然也就不拥有转授权权利,那么对作品进行二次开发或者二次获利自然也会受到影响。

4.责任承担。在签订所有合同的时候都存在这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比如迟延交货的责任、延期付款的责任、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等等。我们重点讲一下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是以刚才的视频为例。如果这段视频所拍摄的某个具体的人,作者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就涉嫌侵犯他的肖像权,涉及隐私的甚至会侵犯他的隐私权。如果这个被拍摄的人是个艺术家,正在表演艺术节目,还会涉及到侵犯表演者权的问题。

往往我们在购买视频时,不可能了解到视频拍摄当时的所有情况。所以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如果这段视频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授权方,也就拍摄和出售视频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并且赔偿我们的各种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媒体为客户进行宣传或者刊登广告时,必须要求客户在合同中承诺其提供的宣传素材或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由客户来承担责任。

5.平台免责。这点对于网站经营者来说比较重要。现在很多网站都是提供平台,具体的内容往往是由用户上传,问题就容易出现在用户身上。对此,我们必须注意加强网络清查力度。这些风险从法律层面来说怎么避免呢?第一,可以在用户注册时就与用户在网站上订好电子免责协议;第二,在网站显要位置公示免责声明和投诉举报途径;第三,在网站上设置成用户每次发帖时都弹出风险提示;第四,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内容。这点非常关键,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这点可以看出,不是我们的网站上存在侵权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在接到通知后,拒不删除的,我们才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法律这样规定理论是因为我们只是提供网络平台,而对于平台上存在的他人发布的海量信息,没有能力逐一判定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有人提示你,你还不删,那就说明你有问题,要承担责任。

对此,还有一点例外,就是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过通知直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这个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如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对侵权内容进行置顶、高亮显示、设为精华帖、推入热搜榜等等,就说明你网络运营商是知道侵权内容的,这时受害人不经通知,可以直接追究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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