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乡村旅游发展类型及政策

2019-04-11 09:43娄小琴
文教资料 2019年3期
关键词:类型乡村旅游特点

娄小琴

摘 要: 韩国政府为了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增加非农收入,着力扶持乡村旅游,积极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出台一系列扶持乡村旅游的政策。对韩国乡村旅游的研究,可为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某种借鉴。

关键词: 韩国 乡村旅游 类型 特点 政策

一、韩国乡村旅游的类型

1.民宿村

韩国政府从1991年开始民宿村事业。韩国的民宿制度就是最大限度地灵活运用农家既有设施,用较低的成本提供住宿条件,同时进一步增进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交流,加深城市居民对农村的了解。选出来的民宿村,政府给予每村3亿韩元,每户农户1500万韩元的融资专款。和旅游农业园区相比,政策内容单调,政府支持的金额是小额的,对发展乡村旅游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有限的。民宿设施的小规模化和陈旧,运营的专业性不够,民宿成了乡村旅游负面印象的原因之一。尽管如此,但由于民宿村受农渔村修订法管辖,公共卫生法对农、渔民的民宿产业进行相应的规定,因此,民俗村可以保障旅游地周边农户副业的合法性。

2.绿色农村体验村

2001年,韩国农林部公布绿色旅游中长期计划。2002年开始,选定绿色农村体验村并进行建设。以村为单位,让地区农民一起参与,促进绿色农村体验村的建设。2002年开始,正式开始绿色农村体验村的建设,选出一些示范村进行建设。韩国政府给予2亿韩元的资金援助,比起对个别农户的援助,更注重对绿色农村体验村的共同生活基础设施、休闲体验基础设施及景观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宣传的援助,但只局限于绿色农村体验村的共同基础设施,对用地、设备的购买、租赁费等不予援助。

3.农村传统主题村

农村传统主题村是为了挖掘农村固有的传统文化和知识,提供城市居民可以体验、学习的地方,增加农民收入,传承独特的农村文化。摒弃硬件的开发,侧重按照季节、时期举办体验项目,加强村民的经营能力、服务和讲解能力等的培训。尤其是,按照地区设置的农业技术中心生活改善负责人以合作者的身份参与被选为农村传统主题村的村庄的开发,向村民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和建议。通过城市居民对农业、农村的体验,农户住宿,农产品的直接买卖等,促进城市和农村的文化交流。因此,需要建设能彰显农村意境的乡村固有环境,按照季节、时期、人力资源,开发农村传统文化体验、学习项目。

4.旅游农业园区

旅游农业园区是农渔民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农林水产生产基地,提供农水产品的销售、农耕体验、运动、休养、住宿设施、饮食、劳务或是利用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相关产业活动。以农村原有活动为基础,通过配套设施的建设,对农耕体验活动、自然学习、休息、体育活动等的灵活运用,为了充实原有的农业生产活动,对占地区指定面积的40%以上的农作物面积进行改善,对农特产品销售设施进行义务改善。

5.Farm Stay村

韩国农协最初于1999年开始推动Farm Stay事业。在全国范围内指定Farm Stay村,该村须具备这些条件:保留完整的农村地区的自然景观,周围有值得观赏的景观,可以运行丰富多彩的活动,有5户以上的农户参与,理解Farm Stay项目宗旨,指导参与村民们的引领者。已具备或是能够具备公共停车场、顾客专用洗手间、淋浴室等便利设施和公共农产品销售卖场等设施的村子,优先予以推荐。

6.农渔村旅游休养园区

市长、郡首、农业基础公司、农山协等建设、培育、租赁一定规模的园区,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25亿韩的融资(年利息5%,3年—5年偿还)。农渔村旅游休养园区的需求量并不大,因为是在对乡村旅游的社会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政策方面给予推进,所以在获得融资后,有一些就没有继续推广而是停止建设。

7.自然休养林项目

韩国于1989年开始发展自然休养林项目。项目主体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个人。对于自治团体自然休养林,每一个项目政府给予12亿韩元的补助金;个人经营自然休养林,政府给予12亿韩元限额内的融资支持(年利息5%,10年—8年偿还)。农民对自然休养林的认识水平和满足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自然休养林作为健全的休闲设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自然休养林的初期投资费用非常大,施工期间长,因农田和道路等的赔偿问题和地区村民会发生一些小摩擦,因此民间开展自然休养林项目受到一些制约。

二、韩国乡村旅游的特点

1.开发模式

韩国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是政府主导型、以村庄为单位的开发模式。這种模式可以加强村庄内各利益群体的交流,有利于形成新型的乡村文化。

2.给予政策支援

韩国乡村旅游政策主要以行政支援通过项目运作得以实施。从韩国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相继推出各种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进观光村庄的建设。韩国中央政府各主要部门均参与农村观光这项建设工作中,并且各部门之间形成竞争态势。这种竞争不但有利于农村观光“量”的积累,而且对农村观光“质”的发展提供保障。

3.给予法律保障

韩国乡村旅游发展具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农渔村修订法》、《关于促进都市与农村之间交流的法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韩国乡村旅游发展起到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

4.注重培训与管理

韩国早在1972年1月14日就成立新村运动中央研修所, 它是韩国唯一的专门性的新村教育研修院。另外,韩国政府还专门构建农村观光门户网站,对农村观光经营者进行培训。韩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城乡交流、促进农村观光可持续发展。2003年2月21日,韩国农林部建设的农村观光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该网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是韩国城市居民了解农村信息最全面的信息平台。

三、韩国的乡村旅游政策

20年代70年代以后,韩国农村经济结构开始转型,从第一产业转为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因此,农村面临收入水平降低、务农人口减少等问题。1983年以后,政府颁布《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和《农渔村修订法》,开始修建农村设施,培育农业旅游和农村旅游。为扩大农业外所得,作为观光农业园、农村民宿、农村地区的休养资源开发产业的重要一环,1983年12月,韩国修订、颁布“农渔村所得开发促进法”。20世纪90年代,韩国政府再次对《农渔村修订法》进行了修订,1994年开始引入的农村旅游产业作为“农渔村旅游所得源开发产业”的一部分,和1990年的“农渔村休养地建设产业”、1999年的“农渔村民宿产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此时,韩国政府农村旅游促进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扩大农村的收入和改善农村生活,提高农村地区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重点关注的是通过灵活运用农村地区自身的文化、传统、资源等,增加农村地区经济收入。2000年以前的韩国农村旅游政策由于对乡村旅游的认识不足,乡村旅游是在韩国农林部和韩国山林厅等政府机构的主导下开发的,观光农业园、休养园区、农村民宿村、绿色体验村的建设等缺少一贯性。2000年以后,随着乡村旅游资源化、当地农村地区的收入增加,农家经营的多角度化,城市居民业余活动的多样化,开始对农村旅游村的建设。进入21世纪,乡村旅游可分为个体乡村旅游和以村庄为单位的乡村旅游。20年代80年代至90年代,以企业为单位开始实行政策支援,而21世纪则是以村庄为单位给予各种政策支援。

参考文献:

[1]农林部.我们国家农村观光的发展方向和方案[C].首尔: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2003.

[2]高永吉.农村观光产业支援制度研究——以江原道新活力地区为中心[D].首尔:京畿大学,2007.

[3]方培明.通过农村体验观光促进地区发展研究——以阳坪郡的Farm Stay为例 [D].首尔:世宗大学城市房地产研究院,2011.

[4]赵重贤.农村观光发展战略和现实——以江原道平昌郡事例为中心[J].地区活性化中心,2011(11).

[5]李祗辉.韩国乡村旅游发展的理论与实践[J].陕西农业科学,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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