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视野下反海盗法律研究

2019-04-15 01:29冯艳军
时代人物 2019年2期
关键词:海洋法领海索马里

冯艳军

一、海盗行为的根源与危害

海盗行为根源。海盗行为最早出现在索马里地区,该区域部分国家经济发展落后,广大群众生活来源拮据,无法满足正常的生存需求,但这些国家濒临各类海域,于是就产生了抢劫来往商船的行为。同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世界政治格局落后,对部分贫困国家关注度不足,南北方差距不断扩大,导致部分南半球国家的国际地位日益边缘化,这些国家合理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也诱发了海盗行为,对其他国家的商船进行掠夺。综合来看,政治地位薄弱、经济发展滞后是滋生海盗行为的关键。

海盗行为危害。海盗行为是一种直接性的掠夺行为,对商船造成巨大的政治、经济影响,并对船员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在政治方面,由于海盗行为的频繁产生,部分商船频繁遭遇掠夺,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频繁的区域进行政治制裁,这种政治制裁主要包括拒绝给予救援物资、打击海盗行为军事活动,导致海盗行为集中的区域时常发生冲突,对当地合法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在经济方面,海盗频繁掠夺商船,给商船的经营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部分海盗劫持船员,索要高额赎金,给船舶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据国际海事局数据显示,由于海盗劫持原因,全球被劫持的船舶損失、勒索赎金以及聘用的安保费用高达160亿美元。在生命财产安全方面,部分海盗采取暴力劫持方式,肆意杀害被劫持船只的船员。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海盗每年劫持人质数量突破千人,杀害船员数十人,对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海盗已经成为全球公害,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国际航运的安全以及国际法律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世界各国必须联手打击海盗行为,营造和平、秩序的国际海运事业。

二、国际合作视野下反海盗法律依据

公海反海盗法律依据。公海反海盗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为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护航,有权利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免于受到他国船只的登船检查,并且有义务对遭遇海盗袭击的船舶提供救援服务。可以看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在公海领域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索马里地区的海盗问题,《联合国宪章》也肯定和承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公海打击海盗犯罪的重要作用,呼吁索马里区域各个国家利用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打击海盗,并肯定这些行为符合国际法律规定。

领海反海盗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仅对打击处于公海领域的海盗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如果海盗行为发生在领海区域,则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律相关规定,领海区域属于国土的组成部分,具有排他专属管辖权,当在领海地区发生海盗行为,其他国家不允许进入他国领海进行打击海盗行为,但是该国允许的情况下除外。结合目前国际海盗行为频繁发生的索马里区域,当地政府已经明确表态,允许相关国家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行为,这也就豁免了其他国家军舰进入他国领海的侵权行为。但是,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只有索马里区域属于当地政府允许他国军舰进入领海,但其他国家和区域并不存在此类约定,也意味着各国军舰不得进入到他国领海,只有该国才能依法派遣军舰打击海盗行为。

专属经济区反海盗法律依据。专属经济区既不属于公海范畴,也不属于领海范畴,是一种独立具有法律地位的海域。目前关于专属经济区反海盗行为的法律依据,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提出专属经济区不应视为存在海盗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专属经济区也应允许世界各国共同打击海盗行为。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打击海盗行为这一点上,沿海国家虽然对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具有开发和管理权利,但对海盗行为不应具有专属管理权利,在打击海盗行为上,专属经济区应视为没有任何主权国家的海域,应允许世界各国共同打击海盗行为,以此提高打击海盗行为的力度。

三、国际合作视野下反海盗法律完善措施

以立法形式明确各国反海盗权利与义务。纵观目前国际海洋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各国反海盗权利与义务,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公海领域、专属经济区提供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依据,但始终未将打击海盗行为作为一种义务,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各国可能出现放纵海盗行为的现象,从而导致海盗行为更加猖獗。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首的国际海洋立法,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赋予各国反海盗权利与义务,并不断将各个区域关于反海盗行为的立法进行吸收和借鉴,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反海盗法律公约,用于惩治国际海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海盗活动发生国、受害国、来源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部分国家存在疏于打击的现象,推动更多国家投入更大精力打击海盗行为,形成全世界反海盗组织。

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犯罪管辖权。一直以来,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对四类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即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以及侵略罪,很明显,海盗犯罪并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畴,尽管世界各国曾经呼吁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畴,但始终未能最终明确。事实上,随着海盗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已经对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其危害程度并不亚于战争罪,应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畴,借助国际刑事法院更好地打击海盗行为。现阶段,联合国安理会正在积极推进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行为,要求世界各国共同参与打击海盗行为,坚决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相信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海盗犯罪会尽快被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畴,并通过设立单独的分院专门处置海盗犯罪行为。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畴之内,也会尽快出台海盗犯罪相关罪行的犯罪条款,比如洗钱犯罪、劫持犯罪等等,通过设定相关条款,更好地打击海盗犯罪。除此之外,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各国在审判海盗犯罪的过程中也将获得相应的指导,确保更好地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建立以安理会为主导的惩治海盗国际合作机制。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是唯一有权处理国际犯罪的执行机关,各国应紧紧围绕在安理会周围,依照安理会要求开展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以索马里海盗问题为例,索马里海盗问题一直困扰着国际海运秩序和安全,在安理会介入下,与索马里政府进行沟通和交流,授权了一系列国家进入索马里区域打击海盗犯罪行为,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索马里海盗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安理会吸纳了25个国家参与,制定了多个打击海盗犯罪的战略合作,其中最为著名的包含“亚特兰大行动”、“大洋盾牌行动”,在这些行动中,各国依照安理会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为打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成功做出了贡献。随着国际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在未来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仍需要建立以安理会为主导的惩治海盗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安理会的协调与分工,明确各自打击海盗犯罪的任务,整合现有打击力量,彻底破除海盗犯罪对世界航运安全的影响。当然,仅仅依赖安理会并不足以完成打击海盗犯罪的重大任务,应成立更多海事组织,在各个区域内加强打击海盗犯罪的相关合作,确保世界各国都能够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消除海盗犯罪行为。

尽管国际社会对海盗犯罪空前关注,并制定了严厉的打击策略,但由于立法缺失,导致各国参与打击海盗犯罪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倾入更大的力量。海盗犯罪是一个国际问题,应由各国协作开展,制定和完善反海盗犯罪法律依据是关键,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各国打击海盗犯罪的权利和义务,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畴,并建立以安理会为主导的惩治海盗国际合作机制,从而更加彻底地清除海盗犯罪行为,维护世界航运和平。

(作者单位: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军官教育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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