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的原因
——基于国民核算口径的国际比较

2019-04-24 06:07苏浩然
商业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财产性住户口径

苏浩然

(中央财经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北京 100081)

内容提要:通过对财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进行区分,并使用国民核算口径和经济学口径分别定义;选取国民核算口径,对同时期和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无论是在同时期还是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一方面是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和低投资回报率使得总财产性收入占比低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财产要素在部门间分配过程中,我国住户部门在不同时期被不同部门挤占:1997-2007年主要被非金融部门利润挤占,2007-2015年被政府部门收入挤占。实现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的提升,需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调整财产要素在部门间的分配结构。

一、引言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显著的滚雪球效应,同时也是一种藏富于民的思想,对市场经济运转、资本市场发展、社会扩大再生产、社会繁荣和稳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不仅从政策层面上对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给予了支持,而且对其发展做出明确方向指引。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增加居民收入成为解决现有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亟须坚持调整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优化收入结构,进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我国改革开放历经40年发展和积累,居民财产存量达到一定程度,以财产要素获取收入收益已经成为拓宽收入分配渠道的新契机。

现有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研究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党代会的报告中财产性收入与国民经济核算中财产收入的界定仍然不够明晰,并未对这两个概念详加区分,部分研究把二者混淆使用。二是缺少可以比较的参照系,国家内部纵向研究的内容大相径庭,难以全面反映存在的问题,现有研究很少涉及财产性收入的国际比较。为此本文在统一核算口径条件下,通过国际比较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财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核算口径的区别

财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二者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却有明显差别:第一,财产收入同时具备核算和收入两种属性,主要作为国民收入账户中初次分配核算项;财产性收入则是收入的范畴,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共同构成了居民收入来源。第二,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财产收入属性差异,二者的核算口径同样存在差别,其中财产性收入比财产收入的核算范围更广。

(一)财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

财产收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08)对财产收入做出如下定义:当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所有者将其资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支配时,财产收入就会随之产生。因使用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应付收入称为投资收入;而使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应付收入则称为地租。财产收入即为投资收入与地租之和①。其中投资收入包括了:利息、公司已分配收入(分红、准公司收入提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收入、对养老金权益的应付投资收入、属于投资基金股东集体的投资收入)。我国编制的国民经济核算(2016)对财产收入定义与SNA(2008)并无太大区别②。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于财产收入侧重强调了其非生产性和非劳动性,具体包括利息、红利、地租和其他财产收入等核算项。不仅如此,国外核算也没有超出SNA范围。Gomme&Rupert(2004)从增加值出发,按要素把资本收入分为:利润、租金、净利息、折旧[1],资本收入包括了财产收入和经营留存,其中租金和净利息则是财产收入的核算内容。Fräßdorf et al(2011)认为居民的资本收入和财产收入是同义词,收益源于居民国内和国外资产的自有产权,具体包括:投资收入(股息、公司企业分红、分支利润、再投资收入),利息、版权收入和土地租金[2]。OECD(2007)则把财产收入统称为投资收入,最常见的是分红和利息,此外还包括了直接投资收入,金融投资组合以及其他投资收入③。

财产性收入。简单地说,是由财产衍生的收入。具体说,财产性收入指的是居民通过让渡自有财产使用权,作为让渡财产权利的回报和暂时失去财产流动性的补偿,因此在经济学意义上,财产性收入是一种基于财产存量基础上衍生的收入流。国家统计局在2013年以前城乡住户调查方案中对财产性收入定义:指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④。不仅全国性经济普查涉及财产性收入的调查,社会上研究机构所做的大型微观数据调查中,也涉及财产性收入,但是由于微观调查的侧重点不同,造成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差别较大。例如:西南财经大学所做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和北京大学所做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均涉及财产性收入调查⑤,CFPS中财产性收入包括了房屋、土地和其他耐用品的租金以及存款利息,而CHFS中除了利息和租金以外,还包括详实的金融投资收益。美国密歇根大学所做收入动态追踪调查(PSID)中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分红、租金、信托基金和版税⑥。然而Pryor(2007)运用PSID数据研究美国家庭财产性收入时,主要对分红、利息和租金这三项进行核算[3]。

比较两种概念不难发现,财产收入主要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体现,并且存在国际核算标准,因此财产收入在国际间具有可比性[4];而财产性收入则更加灵活,针对不同入户调查和大型问卷调查,侧重点存在差异,致使核算口径并不统一。若以该口径进行国际比较,则会产生误差。因此,本文对财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从核算口径上进行明确的区分:把财产收入定义为国民核算口径下的财产性收入,在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体现;把财产性收入定义为经济学口径下的财产性收入,在国家统计局入户调查和研究机构所做大型微观调查中均有所体现。

(二)国民核算口径与经济学口径的差异

国民核算口径与经济学口径主要存在两点区别:第一,房屋租赁所获得收入不属于国民核算口径的财产性收入。国民经济核算中,房屋租赁是一种生产性经济活动,属于服务性产出,被核算为经营性收入,计算到增加值中[5]。在经济学口径,房屋租赁属于自有房产的产权租赁,其整个过程并不涉及产权变更,并且通过这种租赁形式,确实取得了可观收益,此时房产则具备了投资的属性,因此属于财产性收入。无论房屋租赁在口径上如何变更,都不会影响居民的初次分配结果[6],但会对财产性收入比重结果产生影响。第二,金融市场中因价格波动致使财产增值,不属于国民核算口径的财产性收入。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将收入划分为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分别与生产性经济活动、非生产性经济活动相对应,而生产性活动又被划分为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生产,只有生产活动创造的新增价值才被纳入国民核算之中,非生产活动导致产品价值的改变不在国民核算范围之内。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财产价值增加,并不属于生产性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该部分依赖市场价格效应形成的财产升值,属于财产内部损益,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出了财产再分配结果,但是并没有生产性产出。此外,价格增值部门必须要通过权益的变更,才能获得最终收益,例如股票交易,卖掉股份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相应的股权。由此可以理解居民所持有财产价格上涨,在国民核算中不作为居民财产性收入。然而从经济学口径视角分析,无论供需、通货膨胀和利率等如何变动,通过财产价格上涨的确带来了收益,并且收益可以通过卖、赎、转让等操作之后,纳入居民总收入和总财产,最终能够形成一定程度的分配效应。因此,该部分属于经济学口径下的财产性收入。由核算口径所带来的差距还是十分明显。以2015年数据为例,根据资金流量表(实物)数据计算净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为3.5%,而根据住户调查年鉴中的数据显示,财产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达7.9%⑦。

由于经济学口径下的财产性收入核算比较灵活,较难统一,容易造成结论可信度大打折扣,为此本文选取国际标准的国民核算口径进行比较。

三、国民核算口径下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比较的标准和样本国家的选取

本文进行国际比较遵循以下两点原则:第一、与经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财产存量、财产要素价格、产权保护完善、金融市场等因素决定了居民财产性收入。而发达国家在这些因素上都具有优势,所以优先选取发达国家。第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或与经济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时期的数据进行对比。这项标准旨在对我国现阶段出现的状况进行全方位把脉,通过比较可以准确找出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述标准,文章选取了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和韩国五个发达国家作为比较的样本。未选取与中国发展相近的国家,考虑到我国特殊国情——人口基数大、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普通发展中国家在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和发展可能并不完备,对我国借鉴意义不大,因此,选择发达国家与中国发展水平相近的阶段,弥补比较标准中的第二点。

确定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时期。GDP总量是国际公认的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及发展水平的指标,而人均GDP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民生层面上的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为了实现不同时期人均GDP的可比性,照官方汇率法兑换成国际通用的美元,该方法是在国际比较中最常用的方法。在认定过程中,以我国2015年人均GDP为主要指标,并参考人均GNI(Gross National Income,国民总收入)指标。认定结果如表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与美国、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这四个国家的70年代中后期发展水平相近,与韩国90年代初发展水平相近。人均GDP和人均GNI认定结果差异不大。然而遗憾的是,德国该时期数据分别源自于原联邦德国和原民主德国,其宏观加总核算口径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可能会形成误差,因此本文对于经济发展相近阶段的德国不做深入分析。

表1 经济发展相近阶段的认定结果

注: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二)我国与发达国家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结果

1.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及结构变迁

我国近20年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在1993-1996期间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并不低,占初次分配和可支配收入均达到了8%左右,这与同时期日本和澳大利亚处于同一水平。然而1998年以后,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显著下降趋势,1998-2003年下降幅度达4%左右。虽然在2003年以后有上升趋势,但是却未能达到90年代水平;在1998-2007年期间,财产性收入比重呈U型变化。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7-2010年出现了明显下降。2010后两年上升趋势比较缓慢,最近四年则又呈现下降趋势。近些年,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与90年代中期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表明90年代末下降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中产生决定性影响。

图1 我国居民净财产性收入比重变化趋势

与此同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不断变迁,收入来源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如图2所示。20世纪90年代期间,利息收入占比达90%以上。近几年,利息所占比重虽呈下降趋势,但仍达到60%左右,依然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以股息红利为主,来自金融市场的财产性收入,本应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够完备以及居民风险厌恶偏好,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并未得到普遍实行,并且有些上市公司盈利却不注重分红,使得股民获取股息红利较少。多方面作用下致使我国分红收益未能实现显著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近10年其他收入却成为了除利息以外的第二收入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保险为主的其他投资方式逐渐成为了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重要渠道。此外,土地租金呈现净支出,这是由于我国对于土地租金收入的核算缺少相关资料暂未进行核算。

图2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实物)1992-2015)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在上世纪末快速下跌,与净利息收入下跌有直接关系。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为拉动居民消费降低居储蓄率,实行低利率政策,并且恢复征收利息税⑧。然而居民储蓄率并未显著下降,而且造成了居民利息收入从1996年3625.58亿元下降至2000年2869.23亿元。另一方面,1998年,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改革⑨,造成居民住房需求较大程度依赖银行贷款,从而产生高额利息支出,我国居民利息支出从1999年28.4亿元猛增至2000年1095.2亿元。1996-2000年,居民净利息收入下降近10%,净利息对净财产性收入增长贡献度为-106.5%。居民存贷款利差的扩大,对金融部门利润形成乘数效应,进而压缩居民财产收益。这是导致该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迅速下降的原因,并且对现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具有一定解释力[7]。

2.我国与发达国家对比分析

(1)同时期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第一,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远远低于美国和德国,与二者差距最大可达20%以上;也远低于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我国与日本差距最小,但是日本财产性收入比重几乎是我国的两倍。第二,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为公司分配所得。美国德国达到75%左右,韩国达到60%以上,这得益于他们员工持股所获取福利。日本和澳大利亚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分别为其他投资收入和利息,其公司分配所得占比也达到30%以上。我国利息收益占比与澳大利亚基本相同,而我国第二大收入来源则是其他投资收入,澳大利亚则是分红。第三、除日本以外,以土地为代表的自然资源的租金收入普遍不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其中我国和澳大利亚的租金占比表现为净支出项;日本占比最高,其占比接近10%,其次是韩国,但仅有2%左右,德国也仅有0.2%。

我国现阶段居民利息收入比重较高是我国居民高储蓄率造成的吗?借鉴李扬和殷剑峰(2007)的方法对住户部门储蓄率进行计算[8],结果如图3所示:我国居民储蓄率长期维持在20%以上,同时期,除日本和韩国的若干年份以外,发达国家的储蓄率都处于10%以下,其中澳大利亚和日本甚至出现负储蓄率。因此我国居民高储蓄率是形成利息收入比重较高主要原因。与我国利息收入占比相近的澳大利亚,其居民储蓄率在5%以下变动,远低于我国居民储蓄率,然而我国居民净财产性收入比重却比澳大利亚低了4%左右。由此可以推断我国实际储蓄利率较低,并在一定程度上印证我国居民投资回报率较低[9]。

图3 同时期我国与发达国家居民储蓄率变化趋势

(2)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比较分析。同时期,我国人均GDP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财产性收入比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是可以预见。因此,经济发展相近阶段的比较可能更具有说服力。由表3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依然远低于发达国家,然而与同时期相比,差距略微缩小。除此之外,还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利息是该阶段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日本的利息占比达到62.6%,与我国相差无几;澳大利亚的利息占比高达80%,甚至超出我国利息占比;美国利息占比也达到40%左右,高于2015年的24%,韩国也达到了27.5%,远远高出2015年的1%。第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趋向多样化和均衡。

表2 同时期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和结构比较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经济分析局数据库(http://www.bea.gov/),日本统计局数据库(http://www.esri.cao.go.jp/jp/sna/menu.html),德国统计局数据库(https://www.destatis.de/EN/Homepage.html),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库(http://www.abs.gov.au/),韩国统计局数据库(http://kosis.kr/eng/)。下同。

3.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的原因分析

通过两时期数据直观对比,无论在同时期还是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都很低,并且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为分析外是其他原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进行如下分解:

其中总财产性收入为各机构部门财产收入之和,同时也为各机构部门财产支出之和。

由上述推导可以看出,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是由要素分配和财产性收入在机构部门之间的分配共同决定。根据分解结果分别进行国际比较,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有以下原因。

(1)我国居民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偏低。财产性收入属于要素收入,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不仅反映了社会各机构部门依靠财产要素获取收益对总经济的贡献,而且反映财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程度。通过图4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总财产性收入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差距比较明显。我国与美国最大差距37.5%(2007),最小17.1%(2012);与德国最大差距31.4%(2005),最小8.5%(2015)。与韩国差距最大33.9%(1998),最小2.0%(2015)。与澳大利亚最大差距19.7(2008),最小2.8%(1994)。与日本差距最大达到17.2%(1995),最小-6.3%(2012)。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明显缩小趋势。第二,美国、韩国和德国这三个国家居民总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50%左右以后,均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例如:1998年韩国,2008年美国和德国,两个时间段均发生金融危机。这意味着当财产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过高,容易形成资本泡沫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致使财产性收入占比急剧下降,也证实金融危机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显著[10]。第三,近些年我国与日本、韩国这些亚洲国家的总财产性收入占比处于相近水平。从图中可以看出,在2010-2015期间,我国居民总财产性收入甚至超过日本,与韩国差距也逐渐缩小,基本达到同一水平。

图4 各国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变化趋势

图5 经济发展相近阶段各国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变化趋势

为了比较经济发展相近时期,选取了我国2000年以后的数据,相应选取各发达国家发展相近阶段对应年份。事实上我国2000年左右经济发展水平与选取发达国家的对应年份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本文在分析中认为这是经济发展连续趋势,不考虑这一误差。结果如图5所示:第一、我国总财产性收入占比仍然比较低,但是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小于同时期差距。第二、我国与澳大利亚总财产性收入比重几乎处于同一水平。

对比同时期和经济发展相近时期的结果可得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同时期还是经济发展相近时期,我国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偏低。但是在发展相近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小于同时期。第二,在同时期,我国财产性收入占比与日本的变化趋势相近,而在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与澳大利亚的变化趋势相近,并且在2012-2015年与韩国差距也不大。然而我国与这三个国家的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均存在较大差距。根据比重分解公式推测,财产性收入在部门间分配过程中,我国居民分配所得比重较低。

(2)我国非金融部门和政府部门对住户部门的挤占。初次分配是对国民所创造的财富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初次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分配过程更加注重效率。现阶段在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时,往往聚焦在企业、住户和政府三个部门,并不考虑国外部门变动对于分配格局的影响⑩。然而针对财产要素分配,由于国际经济发展趋于一体化,国外的参与会对一国的收入分配与金融投资活动产生显著的影响,所以国外部门在财产要素分配中不能被忽视。在部门间分配过程中,各部门收入和支出并存,文章使用净收入占总财产性收入比重来描述分配效应,其中正值表示净收入,负值表示净支出。通过上述分析,我国与同时期日本和韩国,以及发展相近阶段的澳大利亚在总财产性收入比重处于相近或同一水平,文章依据比重公式推导,采取控制变量的思想,仅对同时期日本和韩国以及发展相近阶段的澳大利亚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图6所示。

在我国部门之间财产性收入分配中,非金融部门是最主要支出部门,2000年以前,净支出最高可达34.2%(1997年),然而2007年,净支出下降至14.2%。在此期间非金融部门财产净支出下降幅度达20%,金融部门在1997-2003年期间,财产净收入增长近5%。正是由于金融部门净收入上升和非金融部门净支出下降,直接导致住户部门财产性收入下跌。企业部门利润增加挤占了居民收益,致使该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最低点。从2007-2015年期间,我国住户部门净收入比重在逐渐下降,在此期间非金融部门净支出涨幅达8%,金融部门也从净收入转为支出。然而政府部门却显著增加,其净收入涨幅达9.3%。2015年政府部门净收入比重为11.1%,甚至超过住户部门的10.4%。这表明政府部门正在挤占住户部门。此外,国外部门在1995-2001年期间,呈现明显净收入,在此期间虽然对住户部门呈现一定挤占效应,但是并不显著。

同时期日本,虽然其非金融部门净支出在不断减少,但是国外部门净支出在显著递增。金融部门则稳定在收支平衡线,政府部门则是呈现净支出。但是无论其余部门如何变动,其住户部门净收入比重一直维持在20%左右,并未出现大幅度变动。因此,近几年日本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呈现下降趋势,这与其总财产性收入比重下降呈正相关,并非部门间分配所造成。

图6 我国与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各部门间财产性收入分配(单位%)(注:其中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的图例与中国相同)

同时期韩国,尤其是2010-2015年期间,住户部门财产性收入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比重可达30%。这是由于非金融部门净支出也在不断增加,而其他部门则在收支平衡线变动。

发展相近时段澳大利亚,其住户部门净收入占比甚至到30%,虽然在随后的年份不断下降,但是一直在20%以上,除非金融部门以外,其余部门的变动幅度也较小。

从三个发达国家发展趋势中可得以下结论:(1)财产要素在部门间分配过程中,住户部门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所占比重达20%左右。(2)政府不是较高收入部门,日本和韩国政府部门仅在收支平衡线变动,澳大利亚政府部门是净支出部门,三个国家政府部门均未出现较大幅度变动。

因此,从机构部门间收入分配视角对比分析可知,住户部门所分配的净财产性收入比重较低,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我国住户部门在1997-2007年期间,以非金融部门为主的企业部门在挤占住户部门收益。近10年,政府部门在逐渐挤占住户部门财产性收入,2015年按照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收支平衡水平,我国政府部门挤占住户部门幅度达10%左右。

(3)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核算归属说明。非盈利机构(NPI)可划分从事市场生产和从事非市场生产。而在的大多数国家中NPI的主体是非市场生产者。非市场生产者则又分为被政府控制和不被政府控制。前者在核算中属于政府部门,而后者则称为“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NPISH)”。NPISH并不从生产经营,其经费一般是由民间和社会筹集而非政府拨款,管理者不受政府委派[11],并且经常被免除多种税收,因此其收入形式主要是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NPISH在SNA(2008)中自成一个独立部门,然而各国对其归属却不统一。由于我国NPISH规模较小,加上日常统计中资料收集的难度较大,我国将NPISH合并到政府部门。而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将NPISH合并到了住户部门,日本则是按照SNA把其核算为独立部门,澳大利亚则把其也归为政府部门。NPISH的核算归属会影响到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计算。若把该部门划分到住户部门,则会使得住户部门的财产性收入总量增加,但是并不会改变GDP总量,因此会高估居民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由于NPISH并未参与到生产性经营,财产性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也会高估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初次分配比重。若将该部门划分到政府部门中,则会高估政府部门的财产性收入比重。由于我国NPISH的规模会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扩大,其核算问题会进一步高估我国政府部门财产性收入比重,并且在部门之间的分配过程中将会扩大政府对住户的挤占效应。

四、结语

本文使用国民核算口径下财产性收入进行国际比较,结果显示无论是同时期还是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都很低,且在1998-2007年期间呈现U型变化。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与经济发展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已经逐渐呈现多样化。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在1998年时段住房改革市场化和低利率政策以及对利息征税等因素,使得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急剧下降,而随后十几年的发展也并未能达到90年代的水平,这次调整是具有决定性的。近十几年,虽然我国调整利息税率,并且大力发展金融行业进而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但财产性收入比重均未有显著提升。第二,我国总财产性收入占GDP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长期在20%以下,近五年才回到20%以上,然而与同时期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仍有较大差距,与发展相近阶段美国、日本和韩国也存在较大差距。第三,财产性收入在各机构部门间分配过程中,在1997-2007年期间,非金融部门和金融部门净支出下降严重挤占了住户部门。近10年,政府部门则逐渐挤占住户部门的收入,我国政府部门的净财产性收入占比甚至超高了住户部门(2015年)。而在发达国家中住户部门的净收入占比却始终维持较高水平,政府部门呈现净支出或较低收入。与发达国家相比,2015年我国政府部门对住户部门挤占幅度达10%左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比较中涉及了NPISH核算归属问题,把其归为住户部门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美国、德国和韩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然而NPISH对于整个住户部门的贡献比较有限,所以总体上这些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仍然是远高于我国。由于我国在核算中把NPISH与政府部门合并,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政府部门的挤占效应。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时期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现阶段提升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一方面,要坚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实现总财产性收入比重上升。近些年我国总财产性收入比重虽呈上升趋势,但与发达国家仍然有不小差距。中低收入群体风险厌恶偏好在一定程度提高居民储蓄率,拓宽收入渠道应当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国需要注重要素分配向住户部门倾斜。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住户部门在财产分配中处于核心地位。近些年,我国财产要素分配表现为政府和住户之间竞争,这种关系的调整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行的,需要坚持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注重住户部门分配,让更多居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注释:

① 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08)》第123-129页,7.107-7.160。

② 国家统计局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第32页。其中,我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中涉及的财产收入的概念与国民经济核算定义是相同的。

③ OECD: Glossary of statistical terms (http://stats.oecd.org/glossary/detail.asp?ID=162) (2007)。

④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 《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1》第400页;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编《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3》第426页。城乡住户调查中从2013年开始使用新统计口径,其中把财产性收入称为财产净收入,核算项中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详见《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5》第363页)。

⑤ CFPS参见《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2010 年收入消费支出数据整理》第6页。CHFS参见甘犁等著《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4》。

⑥ The US Panel Study of Income Dynamics (PSID)美国收入动态追踪调查始于1968年,反映美国社会经济状况调查,保持每年一波的调查。1999开始改为两年一波调查,(https://simba.isr.umich.edu/VS/i.aspx)。

⑦ 数据分别由《中国统计年鉴2017》和《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7》整理所得。

⑧ 国务院颁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10月9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⑨ 1998年7月3日,我国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⑩ 企业部门包括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国外部门指的是所有与常住单位有交易或有其他经济联系的非常住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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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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