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则应统一

2019-04-25 08:28
南方周末 2019-04-2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合法

陈斌

2019年4月19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这三类人员减征80%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5年。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好大的话题。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多数与招商引资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有一些是明确合法的,如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的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又如湖南省政府对上述三类人员为期5年的个税减征政策。合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共同点在于,要么优惠政策直接统一适用于全国,要么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则统一适用于全国。

但也有一些地方政策合法性是有争议的,处于灰色或灰黑地带。例如,某省规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补助或资助“视为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奖金”,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免征个税。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解释法律,至少是可以商榷的,无异议的做法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释法,或者国务院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予以明确,从而确立统一适用于全国的解释与规则。

又比如,某省规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比如,某省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没有法条依据,但对引进人才、激励创新又有价值,是否应给予地方权限,如何以及多大范围内给予权限,由全国作出统一规定,应是最为妥当的。

至于招商引资,各地园区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高比例返还给入驻企业,给纳个人所得税多的企业高管与专业技术人才高比例“奖励扶持”,是常见的做法。直接减征、免征不合法,那就先征后返。国务院明确禁止先征后返,那财政奖励或补贴总行吧……名目不断在改变,形式也在不断改变,但经济逻辑本质没有变: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本与人才,展开税务竞争,主要表现是实质上更优惠的税率。

既然这种乱象一直存在,那还不如合理引导与规范,以全国统一明确的规则给地方政府留足合法税收优惠的空间,让地方政府在合法范围内展开竞争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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