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2019-04-30 11:11崔畅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

崔畅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教育的目的,成为了我国刑事法律的焦点问题。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出发,并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法律概念。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各国均不相同。理论界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概念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未成年犯罪只包含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尚未行为。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另外,对于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分为3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此年龄段的人只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其它罪不负刑事责任。[2]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其中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但就未成年人犯而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责任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式,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运用刑罚的手段。结合我国关于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人的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进行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主刑的适用

1.未成年人犯与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一直贯彻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未成年人来说,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适用死刑的,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原则。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所以其承担的刑事责任要比成年人的较轻。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把握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的死刑适用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的问题上应遵循着一条基本原则就是,适用死刑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犯罪行为,不能将18周岁以前的犯罪行为为主而判处死刑。[3]

2.未成年人犯与无期徒刑的适用

无期徒刑以终身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内容,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目前有三种学说。一是否定说,二是肯定说,三是限制说,认为立法上没有禁止对未成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可以对期适用,但应严格加以限制。笔者支持限制说,其理由如下:首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适用无期徒刑。其次,无期徒刑的适用要从严掌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最后,无期徒刑的无期性会容易毁灭一个人再生的希望,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如果未成年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会因内心的脆弱而陷入崩溃的边缘,抗拒改造,从而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3.未成年人犯与有期徒刑的适用

有期徒刑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也不例外。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限定了有期徒刑的刑期。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广泛适用不定期刑。采用不定期刑也是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法,我国也可以予以借鉴和学习。

4.未成年人犯与拘役的适用

目前在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拘役,有三种学说,倡导说、限制说和禁止说。其中限制说,认为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弊大于利。笔者比较认同限制说,拘役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至6个月,低于1个月的是与行政治安拘留相连接,高于6个月是与有期徒刑相衔接的。因此,正是这种拘役刑种的存在,才能使我国刑罚成为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因此,主张对未成年人犯不适用拘役的,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由于拘役属于自由刑,它有其自身的弊端,不应广泛使用。拘役刑期较短,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改善未成年犯,并且因时间较短而导致严厉性弱而没有威慑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适用拘役这种处罚方式可以用非刑罚处罚的方法所替代。因为对于可以判处拘役的未成人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

5.未成年人犯与管制的适用

管制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罪犯,其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管制刑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对犯罪人可以不予关押,其不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第二,由于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可以减少国家的人力和财力。第三,要具有一定期限,对犯罪人进行不得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第四,实行社区矫正。从上述特点来看,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而对于未成年人犯来说适用管制刑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还因为管制刑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所以,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的未成年人犯来说,管制是一种很好的惩罚手段。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附加刑适用

1.未成年人犯与罚金的适用

罚金刑如今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如:肯定、否定说和区别对待说,但这三种学说都有其片面性。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时,应该予以严格的限制。其适用时应把握两个标准:一是犯罪情节;二是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必须处于罚金制以外的罪名适用罚金刑时,原则上要以未成年人犯的支付能力为准则,如果未成年人犯没有支付能力的,倾向于适用其他刑罚。

2.未成年人犯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关于未成年人犯可否剥夺政治权利,理论界有很多讨论。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进行严格的限制,不能对未成年犯罪人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另外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只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4]

3.未成年人犯与没收财产的适用

一般认为没收未成年犯罪人的财产意义不大。未成年人通常是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一般是不具有个人财产。另外,设置没收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但是未成年人幾乎是没有个人财产的。因此,没收未成年人犯的财产意义不大。[5]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近年来,非刑罚化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开辟了实现刑事责任方法多样化的途径,对未成年犯尤为如此。另外对于非刑罚处理方法,要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并且采取不同的形式。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上的缺陷

目前,我国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法规比较零散,而立法上的不统一势必会导致法律上的冲突。另外,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做出的条文也并未有效衔接,相互之间的联系较少,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并且我们国家也没有专门关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系统法律的规定。

(二)刑罚措施上的缺陷

未成年人犯适用拘役刑也存在着缺陷,一是虽然看守所强调,未成年人犯和成年人犯分押,但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实行分押制,使得未成人犯与成年人犯同时关押,未成年人犯有可能会进一步学坏。虽然管制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但“管制分子”帽子仍可能伴随失足少年的一生,对他们的成长不利。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管制刑具体的执行规范,以至于达不到刑罚的目的。最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成年人犯刑期过长,加之未成年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自制力低等原因,会造成未成年自暴自弃,抵触改造,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另外对于未成年犯来说,适用于罚金和没收财产意义不大。相反若以监护人代之,又会造成无辜人的痛苦。

(三)非刑罚措施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非刑罚措施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适用,如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二是间接适用,即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代行的处理方法。我国目前非刑罰处罚措施较少,形式过于单一,而且在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出现了断层,没有等级之分,而且处罚措施效果不够明显,某些措施执行不够科学。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条文要一步细化、明确化。应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成功做法或解释进行完善,对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积极推动非刑罚化方面的立法,使得制裁的手段多样化、缓和化。另外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专章。其次,完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优化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性质。在刑种、刑度和刑罚制度等方面也应作出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二)刑罚措施上的完善

在主刑和附加刑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管制刑对未成年人犯的适用,首先,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故意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其次,管制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最后,要明确规定未成年适用管制刑的具体要求和组织形式。二是明确未成年人犯适用拘役和和有期徒刑的适用。要减少未成年犯使用拘役和有期徒刑频率,对可适用拘役的未成年人,可考虑多适用缓刑。另外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适用有期徒刑,也要明确的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服刑场所区分开来,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刑期幅度。最后,要进一步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如若不对其进行限制很有可能会因标准不统一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作出标准不一的判决,损害到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附加刑方面,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应限制适用财产刑,没收未成年犯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多大实际意义。

(三)非刑罚措施方面的完善

根据我国现有的条件和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出现的问题,可以增加以下两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并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合法化。一是监管令,即监管令一般是由法院向未监禁或已解除监禁的失足少年及其监护人发出的一种书面指令,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规定。监管令发出后,未成年人犯要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严格遵守某些限制性规定,要求监护人要对未成年犯进到监护责任,监管令一般3到6个月。二是社区服务令,也称为公益劳动,是人民法院发出的一种书面指令,责令未成年犯罪人在一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完成无偿的社会劳动服务。社区服务令的基本理念是行刑社会化。社区服务令的适用条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的行为方面,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着社区服务令的期限。二是犯罪人及其家庭方面,审理时年满16周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少年被告人。

五、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也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往往对社会的认知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干扰。因此还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积极推动有关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方面的立法,这有利于进一步规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忠斌.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责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2]王志祥,王艺丹.校园欺凌问题的刑法治理探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8(7).

[3]邱炜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南昌大学,2013年.

[4]黄建.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

[5]张红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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