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2019-05-13 01:59:18李晓雅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李晓雅

摘 要:作为典型的涉众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涉及人数多、对象不特定、危害范围广、周期长等特性,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與非罪界限比较模糊,被认为是当今最高发的、争议较大的金融犯罪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主体之间的争议等。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金融秩序;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53-01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以刑法法条的面目出现,而是以法规及单行刑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的,1997年《刑法》在第176条明文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予以界定,即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①。

作为典型的涉众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涉及人数多、对象不特定、危害范围广、周期长等特性,犯罪构成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此类犯罪造成的后果除了会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对民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话可能会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极大地威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来临,以及互联网背景下自媒体网络逐步普及,为信息交换和动态流转提供了便利的平台,部分犯罪分子活动借此途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形式多样、情形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且遍及多个区域,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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