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9-05-27 14:16范建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婚姻法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对相应的法律原则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婚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调整的对象是两个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作为民事行为的主体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衍生出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很多家庭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就在于债务问题划分不清,同时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的重点和难点,要想不断的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就必须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理。本来就主要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 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范建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41

《婚姻法》在制定和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一旦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夫妻二人需要共同承担婚后所有的生活支出,其中也就包括所说的家庭债务,但是由于所产生的家庭债务有可能是夫妻二人共同所负,也有可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制定一定的划分标准,来明确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清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家庭收入的增加,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其中的经济利益纠纷也比较复杂,为主张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实施细节和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探讨,同时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化的模式构想。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难点

(一)债务认定过程举证较难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往往会存在着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较难的问题。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进行借债时往往不注意留存相关的凭证和证据,而家庭债务问题也不一定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导火索,更多的是夫妻二人出现感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另一方就会不顾及感情,出于自私的心理来否认本应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男甲与女乙自由恋爱结婚,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良好,婚后男方想要借款做生意,便委托自己的妻子进行借款,而女方出于对男方的信任,并没有留存属于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的证据,二人离婚时女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但却拿不出相应的凭证,男方则矢口否认债务,由于缺乏证据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没有详细的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和详细性,由于现实生活中法院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需要考虑到很多具体的、现实的情况,不同的债务纠纷案件也存在着差异性,这就使得法院相应的审判实践缺乏详尽的依据和参考,其审判结果也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需求,这就要求《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内容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案例分析,不断的优化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不明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在偿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时首先就需要从共同财产中扣除,这就表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要想更好的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都必须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但是当前很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划分标准模糊不清,使得最后在进行债务清偿时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的问题,使得法院的认定及审判程序更加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应该明确的几个标准有:一是要明确共同财产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二是所谓的共同财产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所得等,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具有平等的支配权。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划分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所应承担的债务偿还数额进行明确的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发生的变化

(一)明确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8年我国对《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方面进行了新的修改,目的是为了更加正确的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更加公正的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權益,其认定标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第一个变化就表现在更加明确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旧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前文提到由于夫或妻一方很难提供有效的个人债务相关举证,也就很难实现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新的《婚姻法》中对此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述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变化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要以共同签字或个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提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债务这一概念

在新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方面还明确提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债务这一概念。其具体表述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对原有的规定作出了很大的修改,这就表明不管配偶一方是否知情,只要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修改了夫或妻连带清偿的要求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还修改了夫妻连带清偿的要求,在以往的规定中,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也无论配偶是否知情,所产生的债务都应该有双方共同承担,另一方具有连带责任。但是新的规定将这一表述改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修改使过去的连带清偿责任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一方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需要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这一修改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进一步体现了法的公正性。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原则

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对于夫妻提出的共同债务认定需要遵循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谓的平等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力那么同时对于所负的债务也有着平等的清偿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逃避这一法定义务。自愿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在进行共同债务认定时,可以自主协商或作出相应的约定,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二人的意见。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

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还必须要遵循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虽然夫妻双方在债务清偿上具有平等的偿还义务,但是在具体金额的分配上可以有一定的倾向性,如果双方离婚还兼有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应当适当的向弱势群体一方倾斜,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在债务分担上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相联系的原则

在处理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相联系,秉持着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对于财产划分不明的夫妻二人,法院应当先执行相应的财产分割程序,在理清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后,再根据财产的划分判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债务的偿还应当优先从共同财产里进项抵扣,以保障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范化模式构想

(一)建立完善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登记制度

要想更好地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可以探索建立完善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和债务问题及时的进行登记和公证,对于在借款中产生的各项收据以及支出细则进行妥善的保管,这样可以给法院的共同债务认定提供相应的审查依据。

(二)建立债权人借贷审核机制

债权人作为主张债务权利的第三方,在实施借款行为时可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审核,建立相应的债权人借贷审核机制。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方见证,与有配偶的债务人夫妻双方进行一致的协商,在签字认定时明确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这样也有利于债权人后续主张债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方面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需要将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法的规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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