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9-06-14 08:16周鑫
商情 2019年1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

周鑫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除了给人们带来便利外,更给个人信息的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面临着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角度缺失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出台专门的立法,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格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义务。在《民法总则》中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能非法收集、获取、加工、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得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公开。此外一些法规条例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了相应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法律法规,甚至在2003年我国就将个人信息列人到立法计划中,但是到今天也没有出台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个人信息法》的制定是极为迫切的。

(二)司法实践“举证难”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往往因为维权的高成本、低收益而放弃寻求法律救济,或者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举证难而以败诉告终,更有甚者,农村的老百姓或法盲,根本没有被侵权这样的意识,这样一来,就给那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机会。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侵权的情况下,用户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较高的举证责任,用户除开需要证明所受到的损害的结果之外,还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证明,已明确其被侵权的事实,这就造成了被告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薄弱,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去举证,这一系列的情况,则大大加重了用户的举证责任,用户因为举证难,从而使得整个案子的胜诉机率降低,从大多数发生的案例来看,这类案件的胜诉率的趋势普遍偏低。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明确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主要问题体现在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执法存在执法机构不集中。在实践中,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政机构虽然很多,例如人力资源部门对金融管理方面的个人监督、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络和电信方面的个人信息等,但却相对分散、模糊,管理力度不一样,在行政监管方面是混乱的,效率也比较低下。

(四)信息业缺乏行业自律

要保证信息的安全,行业自律很重要。行业自律是指信息收集者对公民信息的安全进行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的信息收集者并没有尽到这一责任,使很多的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分子的泄露,造成了很多的信息安全事故。造成信息业缺乏行业自律和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信息业者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约束,导致违法乱纪的现象越来越来普遍,从而增加现在人们的信息泄露状况越来越严重。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的操控的权利实际上是被架空的。

二、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规定具体的保护原则,确定的适用范围,有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的个人信息范围等相应的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显得极为重要。

(二)加强对公民的“举证支持”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不断增多,数据处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当事人提起信息保护维权诉讼的时候,往往以败诉告终都是因为“举证难度高、举证价格高”的原因,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信息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我们应该结合现实中个人信息侵权案中精神和财产的损害情况,对被侵权人进行不同的责任承担,解决被侵权人诉讼低收入的难题,给被侵权人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赔偿。其次,我国在现阶段首先应该专注于制定一部有效可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障司法的顺利实践,结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来保障司法实践。

(三)统一行政机构的监管体制

“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很多信息都是经济发展的资源,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被认为是黄金般的珍贵。我们的市场经济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康的数据;同样,健康的数据的发展,当然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政府立法和监管必须紧跟甚至超越科技的发展,才能很好的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所以,在面对频发的数据案件的情况下,建立、建好一个信息的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建立“使用者责任”制度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离不开使用者的,各个行业往往因为自己的商业需求而去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这里与行业自律是离不开的,目前我们通过行业自律机制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陷,可以在业内建立奖惩机制,加大业内的管理和惩罚,这样一来可以发挥业内的专业性、灵活性以及积极性。因此只有建立“使用者责任制度”,让使用者明白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而制止自己违法的脚步。

(五)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是个人信息的来源,因此信息的拥护者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大数据时是很有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要轻易的向别人透漏我们的个人信息,要合理合法的、规范的使用互联网,掌握基本的网络安全技术。同时,我们要学会识别一些常见的诈骗手段,谨防那些诈骗手段,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政府和企业也应该从技术层面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支持,可以建立网络安全屏障,用防火墙等设备过略掉一些具有安全隐患的网络入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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