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无奈放弃调岗 单位必须支付伤残津贴

2019-06-28 08:59
北方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文员调岗津贴

《北方人》编辑部:

我是一家公司的户外安装工人,在执行安装任务时,不慎从4米高处摔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出院后,公司考虑我被确定为六级伤残,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就将我调岗至文员岗位。因我文化程度低,仅上岗两周,就因工作常出现纰漏而不得不暂停工作。目前,我已在家休息了5个月。近日,我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公司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伤残津贴。公司理由是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工作,在其已经为我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我自然无权获取。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小黄

读者小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虽然上述规定已将“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规避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安排的工作必须是适合工伤职工的劳动,包括符合其身体伤残的具体情况、履职能力、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心理状态等等,尽可能给予工伤职工更好的安置和精神抚慰。

从这一角度看,“难以安排工作”的确定取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主、客观的实际条件,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只有在用人单位确实提供了可供实际劳动的职位,劳动者恶意拒绝或过于苛刻、提出过分条件时,才能作为除外因素。反之,尽管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但劳动者由于自身实际而无法接受或适应,也应按“难以安排工作”论处。

与之对应,尽管公司在你出院后曾经为你安排过文员岗位,但由于其明知你的文化程度有限且不能适应,你这种情形仍然属于“难以安排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你的月工资标准,依法按月向你支付60%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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